自聘保安须制度约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7:23 信息时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指出,物业保安的问题只是一个缩影,目前酒店、民营企业、矿山等,都存在大量自聘保安,要规范管理这个群体还须砍下“三板斧”。

  一是实行“准入制”。凡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企业,在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年审之前都应先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公安机关有治安一票否决权,并建立“黑名单”,有案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再从事保安服务。

  二是实行“登记制”。公安部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保安服务企业档案登记制度,在省级公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人员人事档案制度,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对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保安人员进行网络化管理。

  三是实行“关联责任制”。在保安暴力犯罪过程中,雇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担当着主要责任。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对雇主的监管,应通过立法,规范雇主与保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雇主不得命令和教唆保安从事非法暴力行为,保安对雇主的非法指令有拒绝执行的权利,雇主不得因此解雇保安,而保安因此被除名后有获得经济补偿和司法救济的权利。当保安听命于雇主滥施暴力造成伤害行为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使者的连带责任,决不能让雇主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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