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国外的证据如何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7:23 信息时报

  读者关先生:我一朋友借了我23万元,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偷偷把钱款大量转移国外,使判决无法执行。最近,我从A君处得知他在国外购置了大量房产。请问A君给我出具的证言等材料,可否作为申请法院对他采取措施的依据?另外,借钱人的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经过上述证明、认证或履行了相关的证明手续,来自国外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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