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涨价不是市场经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9:18 生活报

  因与行业内企业制订协议,合谋串通涨价,日前,吉林市豆制品协会受到了吉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的查处,并责令其撤销涨价协议(据新华网)。

  近一段时期,由于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等产品价格上涨,导致以这些产品为原材料的部分行业成本上升。部分餐饮、食品加工,包括部分轻工产品的价格出现了不同幅度的上涨。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由于成本上升的原因,正常地调整价格是允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还有部分企业借食品价格上涨之机,趁机搭车涨价。有的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有的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协调价格、合谋涨价,个别经营者甚至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触犯了《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前一段时间,一些方便面生产企业在行业协会协调下集体提高产品价格,此事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通过相互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经成本审核就调节价格,既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使行业协会这一中介组织丢弃了社会责任。这种行为如果得不到监管部门的干预和制止,就可能导致其他行业效仿,为日用品涨价推波助澜,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害。吉林市豆制品协会召集豆制品企业开会,串通提高全市干豆腐价格,就是这样一种有害的效仿。

  企业以“价格同盟”的形式涨价,无疑有“跟风”之嫌。它“方便”了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也“方便”了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利益诉求,唯独没有“方便”消费者的权益。对于产品价格,一些人有各种各样的误解,觉得市场经济了,企业就可以随便自己制订价格。实际上,人为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明显违反《价格法》等法律规定,构成价格垄断。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其处罚绝不应仅仅是责令改正,还应包括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此外,价格法还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仍想跟风涨价的企业停止蠢蠢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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