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私订“纳税协议”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9:38 南方日报

  房屋出租私订“纳税协议”无效

  地税局解释,业主本人为纳税义务人,须按期如实缴纳

  本报讯 (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刘小倩 王媛媛 张莹)时下拥有两套房并出租其中一套的业主越来越多,而私订协议共同规避出租所得税的做法也屡见不鲜。近日,广州市地税局便查处了一批类似的个案,当中有部分人被通知催缴税款却还不知“理由何在”。广州市民张先生便是其中一例。

  当张先生收到了一份区地税局发来税款催缴通知单、要求他为出租的一套房屋缴税款时,他还振振有词,觉得非常委屈。原来,他在出租房屋时明明和承租方约定税款由承租方来承担,涉税问题应该找承租方,现在税务机关为什么要求他来缴税呢?

  据了解,张先生因为在年初的时候乔迁新居,将原先的住房租给李某。双方协商张先生每月只收取1000元作为房屋租金,其他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都由李某自行承担。张先生还特别提出,每月收取的1000元属于“纯租金”,由此产生的税款由李某承担,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李某缴纳税款。但在房屋出租后,李某并未到所在街道的出租屋管理中心申报缴纳税款,地税部门就对屋主张先生发出了缴税通知。

  针对张先生的疑问,广州地税局解释理由有二:一是纳税义务不得随合同约定而转移。根据税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应该以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无论合同如何规定,张先生作为出租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出租房屋所产生的税款应由张先生承担。二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税款由承租人李某缴纳的约定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张先生和李某的“约定”违背了税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条款若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张先生出租房屋所产生的税款应以其本人为纳税义务人,必须按期如实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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