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一次性待遇” 可续缴养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14:4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再出“养老保险”惠民措施,缴费相差一两个月不再“待遇两重天”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张祥、梁嘉敏报道:广东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又有重大举措!记者今早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原已参加广东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此前已按相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人员,可以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从而实现“老有所养”。

  过去,养老保险有一种“怪现象”:如果某参保人到了退休年龄,即使还差一个月就可以缴满能按月领养老金的年限(10年或15年),也不能继续缴费,而只能领回不多的一次性待遇,结果,很多同一单位情况差不多的工友就因为这一两个月而待遇“两重天”。去年,广东新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待遇而继续按规定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但这种延长缴费政策,对于此前已到龄并已领了一次性待遇的群体,并未明确(本报去年12月12日曾作呼吁)。

  按省劳动保障厅最新发布的有关《通知》,上述群体选择继续缴费,要向原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核实其应全额退还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继续缴费手续。

  申请人可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符合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最长为申请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至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同期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费率执行。

  申请人一次性继续缴费后,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要求的,可按照相关办法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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