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一夜卷走电线三万米 破坏设备可判死刑(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14:44 金羊网-羊城晚报

  破坏电力设备可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四种情形将重判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4种情形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明确,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4种情形包括: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根据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具有上述4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还规定,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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