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被打致死 五年悬案未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14:48 生活报

  核心提示

  一起伤害致死的案件,从批捕到撤销,在临汾市检察院循环了五年。五年来,省市两级检察院各执一词,不能定案,原因令人费解。

  “5·19”命案五年悬疑

  “‘5·19’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了。”日前,山西临汾市政法委副书记王崇德告诉记者,由山西政法委督办,各级政法机关正在紧锣密鼓地履行程序。

  “5·19”案是指2002年5月19日发生在山西翼城县蟆沟煤矿的一起命案。死者是原翼城县中卫乡东佛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卫致俊。

  蟆沟煤矿在山西翼城县中卫乡东佛村(现称李庄村),1997年7月,山西翼城县人李文兵承包了这个村属煤矿。可是,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这座煤矿却接连发生了两起工伤事故,弄得李文兵焦头烂额,加上煤矿缺乏资金,他便想不干了。1998年初,李文兵多次找到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卫致俊和其他村干部,要求把煤矿转让出去。不久,煤矿改由乡宁县人乔怀宝承包经营。

  乔怀宝对煤矿进行了大量投资,加之管理有方,很快这座煤矿兴旺起来,加上近几年煤炭市场形势日渐好转,每年都有不少的利润。这时,已退出煤矿的李文兵眼红了。

  2001年4月24日,李文兵雇佣了30多名打手,打伤了多名蟆沟煤矿工人,其中一个叫杨红章的工人被打成颅脑粉碎性骨折,并强行霸占该煤矿达半年之久。

  后因东佛村村委会拿起法律武器到临汾市中级法院进行上诉,李文兵不得不撤离了煤矿。但时隔不久,李文兵就再次酝酿实施了一次更大规模的强行抢矿。于是,血案发生,时间定格在2002年5月19日。

  这一回,他雇佣了8名民工,并叫上翼城县北关康音铁厂厂长李爱忠,连同铁厂的30多名工人,携带着棍棒等凶器,气势汹汹地来到东佛村,目标仍是抢夺煤矿。

  来到煤矿后,李文兵限令工人们两小时撤离煤矿,有人急忙打110报警。接警后赶来的甘泉派出所两名民警并没有制止李爱忠的行为,说上几句不痛不痒的话就走了。李爱忠愈发猖狂:“走,我们去找村长,我非让村长乖乖地把煤矿给我不可!”

  东佛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乡人大代表卫致俊正在乡里开会,接到村里的告急电话后,他于中午赶回家里。此时,李爱忠带领八九个人,手持棍棒和钢筋,闯入卫致俊的家中,二话不说,就将卫致俊打倒在地。直到乡亲们闻讯赶来,歹徒们才悻悻停下手。

  卫致俊醒来后,坚持要去煤矿看看。在几个村民的搀扶下,他来到煤矿。突然,李文兵安置在煤矿守候的七八个民工,手拿砖块和棍棒,再次对卫致俊一通乱打。这次殴打的结果,县医院的诊断书中如此表述:鼻梁骨骨折、颅底骨折、头部粉碎性骨折、脑内积血89毫升……施行开颅手术两天后,卫致俊终告不治死亡。同时,东佛村村民卫海龙也被打成重伤,煤矿工头龚永军和其他多名工人也被打伤。

   先逮捕后被撤销

  卫致俊的尸体在翼城县医院里冷冻了两年零87天。

  对于5年前的这起血案,记者的调查结果和临汾市检法两院的正式文书反映的情况没有根本上的出入。事由李文兵和李爱忠而起,但整个公诉和判刑的过程都没有触及到。

  案发后的6月28日,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文兵、李爱忠和受雇参与这场行凶的多名民工签发了批捕令。除李爱忠潜逃外,其他人无一漏网。

   余下的过程如下:

  2002年9月4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对李文兵、李爱忠的逮捕;

  2002年9月18日,山西省政府信访局发出专函,要求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李文兵、李爱忠被撤销逮捕令事件;

  2002年11月12日,山西省委政法委致函临汾市委政法委,要求有关部门尽快缉拿犯罪嫌疑人,依法查处此案,并要求于2003年2月12日前报告查处结果;

  2002年12月13日,山西省委政法委又致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尽快缉拿犯罪嫌疑人,依法查处此案,并要求在2003年3月13日前报告查处结果;

  2003年7月9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份起诉书,列出的被告人名单中,没有包括李文兵和李爱忠,只有5个被雇佣的打手。而此5人旋即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

  有罪的意见占3/4

  一位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直截了当地表示,检察院撤销对李文兵、李爱忠二人的逮捕决定是错误的。但是,由于是该院检察委员会的研究决定,他只能服从。

  翼城县检察院的一个工作人员说,这个案件批捕又撤销,然后再撤销重来,人被折腾得很烦。尽管检察长不接受采访,但他承认自己才上任不久,不清楚此案的具体情况。

  这起案件恰恰就是在最近重新启动复查的。

  临汾市政法委副书记王崇德介绍,此案由山西省政法委正式下文督办。

  刘志明,当年承办此案,现在是临汾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他认为这起案件的事实相当清晰,应当追究二李的法律责任,但关于如何认定,当年在检察院确实有过分歧,为此还让翼城县公安局做过三次补充侦查。

  当年临汾市检察委员会就此案存在哪些分歧,没有人能具体回答,直到今年5月,一份关于本案的报告浮出水面。

  这份名为《关于李文兵、李爱忠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报告》是今年5月临汾市检察院给山西省政法委的正式汇报文件。在文件中,以文本语言再现了当年撤销批捕的过程:

  “2002年10月17日,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审查认为,李文兵、李爱忠的行为构成犯罪,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2003年4月23日,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其他被告先起诉,对二李的四种意见请示省院,省院认为:二李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份情况报告说检委会当年认为二李行为有罪的意见占四分之三。这四种意见分别是:不构成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聚众斗殴罪;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这份文件是在督办的情况下作出的,起因是一家媒体的调查。

  今年4月19日,临汾市检察院又将原案卷从市中级法院调回审查。一个多月之后,检委会最后认为:二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由翼城县检察院依法按程序办理。

  历经5年的伤害案,到这里并未尘埃落定。记者日前来到临汾就被市检察院告知:此案已经启动程序,但中途山西省检察院来通知,把所有案卷调到省院,此案的程序处于暂时中止状态。暂时到什么时候,现在还不知道。

  判决背后的解读

  迄今为止的案件整个过程,焦点都集中在李文兵、李爱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

  现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只能是法律文书。较早在程序环节内作出的正式法律文本,是临汾市检察院的撤销逮捕决定和临汾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二者的措辞看起来都显得意味深长。

  在2003年对“5·19”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中,临汾市中院在“本院认为”之后写道:“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临市检刑诉(2003)51号起诉书并没有指控李文兵、李爱忠犯罪,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尽管可以证实五被告到蟆沟煤矿系受李文兵指派,但案外人的地位及作用不能成为被告人推脱罪责的理由……”一位当地的律师看到这份判决书后说,“尽管”两字背后,都是文章:既有认定二李指派的话——这相当于变相说二李是该案主犯,又不露痕迹。合情合理——合情合在以后对人对己都有交代,合理合在此份判决绝无问题,程序合法。但他同时说,“这相当于给检察院来了个‘绵里藏针’”。

  在临汾检察院撤销对二李的逮捕决定中,开头是“我院根据省人大、省检察院的批示,调卷审查了你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负有业务指导责任,撤销下级逮捕决定也是正常的,而在行政文本中并未做格式规定。在这个短短一百多字的文本上,用这段话清楚地交代了之所以调卷的原因。

  依照该律师的“绵里藏针”逻辑,当初,这个案件,法院“推”给了检察院,检察院又为“推”给上级检察院做了伏笔。而这次复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又把全部案卷调回。

  这个县级辖属案件从始至终,都有省检出现。如果知道当初山西省人大和省检察院对此案究竟作了怎样的批示,这个案件或许有理清来龙去脉的希望。(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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