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首次提交“量刑建议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15:11 厦门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廖桂金 郑焱燕 徐艳平)目睹妻子衣冠不整躺在别的男人床上,深感受辱的丈夫叫来表弟,逼这个男人拿2万元“补偿”——这个丈夫触犯了刑律,但是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得到法律的“宽恕”。

  湖里区检察院在刑事司法领域迈出了试探性的一步:首次尝试在简易程序案件中,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明确提出对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书面建议。

  权且叫这个被告人为林忠厚,他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单位领导对检察官说,他是个非常忠厚老实的男人,热心工作,4年来十多次得到单位嘉奖,已经从普通工人成长为管理人员了。

  是妻子的变心让他“变坏”了。在捉奸的路上,林忠厚想:“反正老婆已经没了,我总得替孩子要点抚养费吧。”亲眼目睹妻子的不堪形象时,林忠厚更显得理直气壮,“我根本不知道,要点补偿费也算犯罪。”

  林忠厚的工友告诉检察官,林忠厚被抓后,他的妻子丢下年仅两岁的孩子,与那个男人私奔了。检察官试图与这个女人联系,但她的电话处于停机状态。

  林家在乡下,原本就是靠着他的收入维持生活。这下,两岁小儿没了爹妈照顾,他的年迈父母也失去了经济来源,全家陷入愁云惨雾中。

  林忠厚敲诈勒索2万元,犯罪数额巨大,而且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缺乏监管条件。“这种情况能判处缓刑吗?若把他长期羁押,不正遂了其妻所愿吗?”林忠厚所在单位得知情况后,专门写了一份请求书,希望对他从轻处理,并明确表示:公司愿意保留林忠厚的工作,在工作机会和家庭生活方面给予他最大照顾,并协助司法机关对他严格监管。

  鉴于本案系犯罪未遂,且被害方过错在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检察官在量刑建议书最后特别写上一句话:为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彰显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司法理念,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改造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建议法庭对林忠厚及其表弟两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湖里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近日宣判,不但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也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本案两被告人宣告缓刑。

  案情介绍

  妻子仅着内衣裤躺在他人床上

  今年4月1日夜半时分,林忠厚接到工友密报,他的妻子正与第三者鬼混。林忠厚召来表弟,火速赶到那个男人的住处。

  林忠厚早就怀疑妻子红杏出墙。夫妻关系恶化后,他的妻子搬了出去,与传闻中“第三者”同租一栋楼的上下层。

  林忠厚和表弟猛敲那个男人的房门,良久,房门才开。林忠厚一眼看见妻子仅着内衣内裤,躺在床上玩手机。

  林忠厚认为,他已经捉奸在床。一顿拳打脚踢,逼他写下2万元欠条,以“补偿损失”。那个男人根本拿不出那么多现金,只好打电话向舅舅求助。从外地赶来的舅舅了解缘由后,表示晚上带钱过来。当晚,林忠厚和他的表弟等来的却是警察。

  名词解释

  量刑请求权

  所谓检察机关的量刑请求权(简称“求刑权”),也称为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针对被告人所犯罪行及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应当判处具体刑罚意见的一种权力。

  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属于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所包含的实体性要求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最终实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及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里,检察官普遍享有量刑建议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比较注重定罪的准确性,而对于量刑部分,一般只在起诉书中列出与量刑有关的法定条款,或由公诉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就量刑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提出笼统的建议性的公诉意见。

  检察官张天勇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尽量具体的建议,对于普通程序案件而言,有利于在庭审过程中对量刑展开充分的辩论和论证,有助于法院的量刑判决更加公开、公正;对于简易程序而言,更有利于改变过去因为公诉人不出庭而无法对量刑发表控方意见的缺陷,有助于法官更全面了解案情,准确定罪量刑。

  而主审此案的刘法官也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为法官在量刑时提供重要参考,但这只是一种司法建议权,如何量刑最终还是由法官依法评判,不会影响法院的司法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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