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证“就可以参加旁听”为何成了新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16:33 红网

  法制日报在一篇表扬性报道中透露:“走进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大厅,你出示一下身份证或记者证等证件,就可以参加旁听案件。这是该院最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司法透明度规定的内容之一。”(2007年8月20日《法制日报》)

  “出示一下身份证或记者证等证件,就可以参加旁听案件”,也就是出示上述证件后,不需要另加法院的特别审查和同意,就可以旁听案件。早在1999年,最高法院在《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就指出:“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有人可能会感到疑惑:而今只要“出示一下证件”,就可以旁听案件,这样的“新规”还有新闻价值吗?

  这一新闻确实还具有新闻价值:在我国,即使你出示了身份证、记者证等证件,也不一定能够参加庭审旁听。因为上述《规定》第十条还规定:“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也就是说,法院可以通过旁听证的发放,对参加旁听的人员进行“出示证件”之外的审查和选择。

  2007年6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是由最高法院出台的第二个关于审判公开问题的司法解释。表达了最高法院加强公开审判的决心。对于旁听,《若干意见》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第15条)“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第16条)

  熟悉我国法院审判惯例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这一段关于旁听细节的规定,表面上与最高法院“加大公开审判力度”的决心一脉相承,但实质上却可以让各级法院大有文章可做的,与1999年的《规定》相比,并无实质上的进步。其实,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现行的检查“有效证件”的制度和旁听证制度都应当取消,更不能“有计划”地组织、邀请特殊人员旁听。这样做,有其深刻的法理依据:

  首先,为什么应当取消对身份证、记者证和对境外人员的特许证进行检查的制度?

  

  在我国法院旁听,首先要检查“居民身份证”。记者参加旁听,有的法院还要求出示记者证,有些法院还授权其办公室进行一个专向记者发放旁听证的特殊审批程序,这是没有任何法理依据的,理由其实很简单:记者也是公民,不应当对其有针对普通公民之外的特殊要求,他们至少应当享受普通公民的待遇。

  另外,在我国,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要想获得旁听资格,还需要出示高级法院外事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其实,这种限制也是没有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没有这样的规定。为什么境外人员也有平等的旁听权呢,理由是只要在这个国家的人,即使是临时停留在这个国家的外国人,也有可能受到这个国家的法院的管辖,都有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所以都有权利了解这个国家的法律和法庭审判,法律不应当禁止在这个国家的任何人进入法庭,在旁听权上,境外人员享受国民待遇。

  在取消了对境外人员和记者的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实际上检查身份证件也就没有了意义,所以,世界各国的公开审判中,任何在该国境内的人员旁听不需要出示任何证件,只需要经过安全检查就可以进入法庭。

  其次,为什么应当取消旁听证制度?

  公开审判最初来源于英国的自由宪章,在它产生的时候,在“愿来多少就来多少的民众前面”举行审判被看作是“自由英国宪政的不可估量的优势”,但是法庭要求严肃而禁止“广场化”审判。因此,人数太多、法庭空间太小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旁听人员进行人数上限制。

  如何限制?《若干意见》要求根据“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发放旁听证。而旁听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特别审查制度,同样给了法院排挤有关媒体和“特殊”民众、有选择地发放旁听证的机会。

  美国法院的公开审判,是以先来后到排队的形式或者抽签排序的形式来决定旁听人员,对于重要的审判,媒体记者往往在凌晨就开始了排起了长队。2006年12月15日,台湾“国务机要费”案在台北地方第七法庭开审,但由于该案的巨大影响,法院还特意开放了第八法庭,“供30名抽签选出来的台湾民众旁听这场‘世纪大审判’”。

  从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任何公民都应当有旁听的资格,唯一应当排除的人是那些可能破坏法庭安全的人。“旁听证”这一制度,本身就不该存在,旁听者的选择应当采用“随机式公平”的方式。这样,“抽签排序”应当成为唯一的平等合理地进入法庭的方式,而应当禁止旁听证这样的“特许”方式。

  第三,为什么法院特邀某些特殊身份的人员参加旁听的做法也应当取消?

  在旁听证之外,《若干意见》还规定法院“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没有参加旁听时的特权,但在《若干意见》的安排下,他们及当地领导、知名人士可能会被“有计划地”给予特殊的权利,其他普通公民或者记者可能会因为旁听席位已满而被排斥。一个对旁听公民尚且存在歧视、分为三六九等的法院,又怎能相信它会公平地对待社会地位可能完全不平等的当事人呢?

  在上述现行旁听制度被取消的前提下,旁听的制度安排其实可以这样简单: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人都可以平等地旁听公开的审判;法庭容纳有限的,应当通过向所有人平等开放的抽签或者排序的方式决定参加旁听的人员;旁听人员进入法庭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稿源:红网 作者:高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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