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0:36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李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从8月1日起,哈尔滨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哈尔滨市将有2万余人受益。伤残军人抚恤补助提高近30%,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近20%,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原有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同时,哈尔滨市将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部分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此次对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在哈尔滨市尚属首次。

  据悉,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范围和标准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调整后的残疾抚恤金按一至十级不同的残疾等级和因战、因公、因病不同的残疾性质,每人每年可领取1800元到18900元不等的残疾抚恤金;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每人每年依次上调到6000元、5400元、5100元,农村依次为3600元、3420元、330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上调到每人每年1368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4080元。

  目前,全市已全面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25日结束。调查认定范围分为三种类型: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参战退役人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人员),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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