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交了 看中的房子还是没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3:0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购房诚意金,是最近几年由开发商推出的新名词,可是,消费者有诚意买房,交纳了诚意金,最终却没买到称心房且开发商迟迟不退诚意金。昨日,市民郑先生求助党报热线,质疑英郡楼盘开发商的售房诚意:“我向开发商交纳了两万元诚意金,现在不仅买不到看中的房子,开发商还迟迟不退诚意金。”他疑惑地说,诚意金为何总套住购房者,而套不住开发商?省消委会提醒购房者,购房诚意金无法律依据却暗藏圈套,购房者要擦亮眼睛。

   购房者 诚意金套住的只是我

  高新区软件园附近有一个英郡楼盘。8月12日,当郑先生再次来到楼盘时,售楼小姐要求他交购房诚意金:“快交吧,不交就不能选房。”郑先生只得交纳了两万元诚意金,并签订了协议。协议上双方约定:如未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将退还诚意金,但未约定开发商关于售房的任何条款。

  8月18日,郑先生接到开盘的通知,售楼小姐要求尽快到楼盘选房。他兴高采烈,当即赶到楼盘。可是,让他失望的是,楼盘销售火爆,大部分房屋都已有了买主,他当初看中的房子已经卖了。后来,他才知道,早在前一天,楼盘就已开始销售,可他根本就没有接到通知。他为此气愤不已:“我交了诚意金,可诚意金套住的却只有我,为何约束不了开发商?”他认为,既然自己交了诚意金,开发商也应守信,应有将房销售给他的诚意,可开发商却推迟一天通知他,可见开发商将他当成了“替补”的购房者。

  开发商 开盘后才能退诚意金

  更为让郑先生气愤的是,因没有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他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两万元诚意金,可开发商却以还未开盘为由,拒绝退款。

  “既然开发商没有售房的诚意,就应该退还诚意金,而且还应该给购房者致歉。”为此,郑先生颇为不满,他感觉自己被欺骗了。

  接到郑先生的投诉后,记者与楼盘销售处取得联系,负责郑先生买房一事的销售代表曾礼星得知此事后很干脆地说:“我们还没有开盘,要等到9月8日举行开盘仪式才算开盘。开盘之后才能退诚意金。”他还不以为然地说,像郑先生的情况很普遍,“这次有很多购房者都还没有拿到退还的诚意金。”

  既然不能将房售给郑先生,双方已不能达成购房合同,购房者交纳的2万元诚意金还有何意义?对此,曾称“不知道”,让记者与他们的律师联系。

   律师 诚意金让开发商逃避责任

  记者了解得知,购房者还未购房就需交纳一定数额的诚意金,这在房产界已成为一种惯例,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且,有的开发商还故意将购房者交的诚意金混淆为“定金”,一旦购房者未购房,所交诚意金不能退还。

  “法律上根本就没有‘诚意金’这个说法,法律意义上只有‘定金’!”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的马瑞成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他告诉记者,所谓的“购房诚意金”是开发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推出来一个名词,是向购房者巧妙地设了一个套,将购房者套进楼盘中来。虽然缺乏法律依据,可现实生活中,开发商收取诚意金的现象却非常普遍。

  马律师告诉记者,正因为考虑到开发商利用“诚意金”给购房者设套,我省今年10月即将实施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中明确提到了“诚意金”的概念。该条例明确规定,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了诚信金、排号费、预订金的,若最终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应退款。

   消委会 开发商无权要求交诚意金

  “购房者交纳了诚意金,表现出自己购房的诚意,一定程度上还给开发商提供了资金支持,而开发商却未给这些购房者提供保证,也缺乏对自身的约束,这对购房者是不公平的。”省消委名誉副会长谷岩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前,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收取费用,否则将使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也就是说,开发商没有权利要求购房者先交诚意金,“这属于霸王条款。”谷岩说。他认为,开发商应立即退还郑先生的诚意金。

  锦江区消协秘书长刘瞻对谷岩的说法非常认同,他告诉记者,虽然法律上没有诚意金的概念,但在现实生活中交诚意金的情况比比皆是。他说,消费者交了诚意金,但与开发商之间没有签订协议,开发商仅仅是出具了票据,这种情况下,不管发生何种纠纷,开发商均应退款。

  同时,谷岩还提醒购房者,一些开发商甚至利用诚意金强制购房者签订合同,故意约定“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就不退还诚意金”这样的条款,一旦出现纠纷,开发商便会利用这一约定,骗取诚意金。“这分明就是开发商欺骗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购房者应擦亮眼睛。”本报记者车文斌

   新闻链接

  10月1日起实施新规为购房添“护身符”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三次审议,于今年7月27日召开的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关系很多购房者切身利益的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不久后,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会受到新条例的保护。

   客户信息不能随便透露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规:消费者因消费行为向经营者提供的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居住地址、健康情况、收入状况等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予以保护,未经消费者本人或代理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律师点评(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高家源律师):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因此,在信息高速发展的同时,需要加强对信息的保护。《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明确禁止经营者泄露获取的客户信息,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不买房“诚意金”全退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规: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意金”、“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费用。

  律师点评(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阮国勇律师):开发商在取得正式销售许可证之前,通过直接或变相收受所谓的“诚意金”“预购订金”等手段销售商品房,有关行政规章已经明确禁止。《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这一规定,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加明确。

   信息不全消费者可终止交易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规: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致使消费者作出违背其意愿的表示,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并从商家手上得到退款。

  律师点评(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高家源律师):这一条实际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进一步保护,规定得更加直接明确。据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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