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生经理”的毁灭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3:43 沈阳网-沈阳日报

  

“书生经理”的毁灭之路

  大江漫画

  曾为丹东商界“人物”的原辽宁省丹东市新柳商业城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新模,因在他人配合下侵吞公司740多万元,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刘新模是如何迈向犯罪深渊的呢?

  自我标榜:“一介书生”

  刘新模因涉嫌贪污罪于200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13天后,公安机关下达了逮捕令。

  刘新模对自己这样评价:“一介书生。”

  上世纪80年代末,刘新模从原丹东市绢绸厂调至建行。1994年,刘新模担任建行振兴支行办公室主任。此前的1992年,经丹东市体改委同意,建行振兴支行成立经济实体“建行丹东市振兴支行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后,该公司更名为“丹东市振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房地产公司)。

  振兴房地产公司成立后,通过从建行振兴支行贷款开发建设了丹东新柳大楼。

  1994年1月,建行振兴支行以振兴房地产公司为实际出资股东,以建好的新柳大楼房产作价入股,成立丹东新柳商业城有限公司,刘新模被委派出任总经理一职。

  初建的新柳商业城就管理经验来说如一张白纸。

  有一天,刘新模翻阅书籍、报纸,忽然,一位日本企业家撰写的介绍“如何把企业管理经营好?”的文章引起了他的注意。文章说,管理经营企业,奥秘有两个:《论语》加算盘。刘新模不觉茅塞顿开。

  新柳商业城的几位员工告诉记者,刘新模曾向他们灌输这样一种观念:新柳商业城只要学会孔子之道的思想核心“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记者采访发现,不管刘新模出于何种考虑,用《论语》管理企业或以“仁爱”之心待人客观上增强了新柳商业城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鲸吞“账外款”走上不归路

  1997年,建行将振兴房地产公司以及新柳商业城收归,刘新模继续担任新柳商业城总经理。

  同年12月,新增4名法人股东,以新柳商业城为控股股东,将上述两个实体规范为新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9年任命刘新模为新柳集团副总经理,兼任新柳商业城总经理。

  2002年7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接管了建行在新柳集团的全部债务,新柳集团重组,刘新模继续担任新柳集团副总经理。

  重组后,依然没有如愿成为新柳集团总经理的刘新模心中颇为不快。

  这期间,商业城的员工谁若不小心喊了他一声“副总”,他就会勃然大怒……

  一段时间后,发现现实仍然无法改变,心理严重失衡的刘新模暗暗发誓:一定要在自己退位之前,弄点“实惠”,于是,他打起了新柳商业城“账外款”的“主意”。

  其实,自1995年起,刘新模就陆续将新柳商业城的摊位租金、拍卖费、保险回扣、税务代办费、广告费等收入不入账,形成“账外款”,主要用于给员工解决福利以及发放奖金。

  到了1998年,新柳商业城的“账外款”已经形成数百万元的规模。

  2002年8月底,刘新模召集李某等人入股,成立合伙企业丹东志合商贸公司,刘新模先后从新柳商业城财务处科长于凤保管的“账外款”中拿出120万元用于志合商贸公司的经营。

  2002年底,志合商贸公司因经营不利倒闭,刘新模随即将其他人的入股款27万元交给于凤存入新柳商业城有限公司的“账外款”中,抵顶支取的“账外款”,造成新柳商业城有限公司实际损失93万元。

  新柳集团重组后,新柳商业城的财务处经理董凤霞以及于凤明知“账外款”是公款,应全额上交,却受刘新模指使,在2002年9月仅移交了29万多元,将其余的309万元“账外款”帮助刘新模“隐匿”起来,直至2004年11月案发。这期间,刘新模多次从中支取资金供自己使用。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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