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轻微碰擦“私了”将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4:41 今日早报

  车辆轻微碰擦“私了”将有新规

  保险公司理赔不再是道坎

  核心提示

  资料显示,我省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约占总量的90%。这其中又有60%以上的简易事故,物损在3000元以下。

  从20日起,义乌市将实施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双方车辆刮擦碰撞物损低于3000元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不用等待交警来现场处理,此举将有效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记者昨天了解到,《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即将出台,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以后,发生追尾、刮擦等,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损合计3000元以下的轻微事故,当事双方可在跳过交警处理的环节,自行协商解决,保险公司仍将“认账”赔付。

  有关人士指出,义乌试点成功后,全省有望铺开这项措施。

  □本报记者 徐曼丽

  八成事故属轻微碰撞

  据省公安厅交管局一份资料显示,浙江省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即财损小、人员轻微伤被快速处理的事故)约占总量的90%,而其中60%以上的简易事故其物损在3000元以下。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规定自行协商处理的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物损价值3000元以下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员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赔。但是,很多保险公司对车主要求须提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处理证明为赔偿前提,成了轻微物损事故可以“私了”迟迟得不到实现的一道鸿沟。

  今年上半年,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公安厅在杭联合召开的《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实施一周年情况新闻通报会上,就曾明确指出,这一规定得不到执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给周边道路造成的影响没有得到缓解。

  截至今年上半年,杭州市机动车保有量为127.35万辆,人车路矛盾突出,小刮小擦时常发生,特别早晚高峰。杭州市交警支队事故查处科科长徐子岗介绍,去年一年,交警部门处理杭州地区简易程序事故20万起,有八成属于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轻微事故。

  “每一起轻微事故在马路上停留起码10分钟,如果大多数车主、司机在事故发生后,自觉地快速撤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并自行协商解决,那么马路出现堵情将大大减少,道路通行资源可以腾出来。”徐子岗说,轻微物损事故自行协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同时,又可以解放警力,将更多精力放在交通管理上。

  小事故“私了”有了细则

  小事故私了车主顾虑多

  眼下,由省公安厅、省保监局制订《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集全省各地意见。据保险行业有关人士透露,一些保险公司已为即将实行“轻微物损事故自行协商解决,保险公司直接定损理赔”做准备,在一定的时间能够完成这次转变。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

  该暂行办法规定,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指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事故财产损失合计3000元以下交通事故。

  该暂行办法将小事故该如何“私了”的实际操作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同时必须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

  在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填写《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双方各留存一份。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并在事故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

  发生轻微物损事故时,车主或司机如果发现机动车无车牌号、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等7种情形,就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2210401)

  司机王先生开车路过古墩路时,和别的车发生刮擦,他的车身被蹭掉一大块油漆,双方停在路边协商。一番谈判,两人谈不拢,差点陷入骂战。王先生赶紧找来交警。事故很快处理了,交警开具《事故处理书》,并让对方赔王先生500元。前前后后,王先生被耽搁一个小时,他说:“这种小事故,我很想私了,省时间,不用麻烦交警。但对方很有顾虑,怕保险公司不理赔,说了一堆理由,结果,我们就吵起了嘴。”

  小事故可以“私了”,其实早就有法可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该条第三款也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发生轻微事故后,很多车主有“私了”的意愿,不希望立在马路边,等交警赶到再处理。但现实中,他们又担心碰到意想不到的麻烦,很少人尝试自行协商解决小事故,又顾虑重重。车主们顾虑,事故现场证据该怎么固定,赔偿金额怎么确定,自行协商后万一对方反悔怎么办,自行协商后保险公司不理赔怎么办等。

  因此,马路上,常见这样情景:一起十分轻微的刮擦车祸,双方司机在马路中间打起“僵持战”,害得其他车通行受阻。等到交警赶到,双方很快解决、撤离。

  ●相关链接

  从2006年11月1日起,上海在全市范围试行《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2007年7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新办法最大变化在于,轻微事故发生后,司机可不必等交警处理,自行协商后,直接向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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