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宗强迫儿童乞讨案昨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4:50 钱江晚报

  广州日报供稿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深圳市首宗强迫儿童乞讨案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宣判。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乞讨,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乞讨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判处被告人宫继兰和王清臣夫妻犯强迫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宫春备犯强迫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名被告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公开庭审结束后,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案涉及的多个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据悉,这是自去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来,深圳首宗适用“强迫乞讨罪”这一新罪名审理的案件。该案对目前不法之徒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频繁现身城市街头强讨强要的现象将起到震慑作用。

  ◆庭审现场◆

  租借收买残疾儿童

  一年乞讨收入逾万元

  三名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都是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宫集镇某村村民,王清臣与宫继兰为夫妻,宫春备为两人老乡,3名被告都是文盲,没有固定职业。

  据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指控,自2002年5月起,宫继兰、王清臣以每年付“租金”的方式从“迎风”(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处将一名叫王宁的男孩(经鉴定骨龄13.1岁,伤残程度四级)带至深圳,以打骂、不给饭吃等方法强迫王宁乞讨。宫继兰、王清臣通常在每天17时许,将王宁带至福田区水围、沙嘴、新洲村等地乞讨,他们在附近看守,次日凌晨4时许才将王宁带回租住地,并占有乞讨所得。

  2005年6月,宫继兰、王华林在宫春备的介绍下,以2000元从太和县人宫纪田(在逃)、孟翠兰(在逃)夫妻处,收买一女孩王梅(经鉴定骨龄12.7岁,伤残程度六级),随后,宫继兰将王梅带至深圳,与王清臣一起强迫王梅与王宁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

  2006年6月,宫春备将一名叫宫凤的女孩(经鉴定骨龄12.0岁,伤残程度七级)带到深圳,与宫继兰、王清臣共同租住在深圳市福田区一出租屋,以同样方法强迫宫凤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

  据被告人宫继兰交代,她租来的两个残疾孩子每天能要来四五十块钱,一年乞讨所得超过1万元,但是扣除房租和饭钱,每月能剩三四百元,攒的钱都还债了。

  2006年8月10日、8月27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和王华林(宫、王夫妻之子)。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于今年4月9日将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犯强迫乞讨罪,被告人宫春备犯强迫乞讨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王华林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一案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公诉。

  辩称残疾养女是亲生

  洒泪庭审现场

  在今年5月10日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宫继兰和王清臣夫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两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均做了罪轻的辩护,请求法庭对两人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宫春备则辩称宫凤是他的亲生女儿,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指定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第一次庭审后,公诉机关对本案进行了补充侦查。随后,今年8月13日进行的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提出因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撤回对被告人王华林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起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在昨天的第三次庭审中,公诉机关首先出示了新证据——最新抽血鉴定结果显示,宫继兰和王清臣不是王宁、王梅、宫凤三名残疾孩子的亲生父母,宫春备也不是宫凤的亲生父亲。宫春备的辩护律师辩称,宫春备与宫凤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女关系,在法律上应视同为亲生子女,请求从轻处罚。庭审期间,宫继兰和王清臣夫妻多次表示认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而宫春备则多次叫“冤枉”,甚至一度情绪失控,在法庭上短暂哭叫起来。

  最后,法庭宣判,认定三名被告构成强迫乞讨罪,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认为,指控被告人宫春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法官释疑◆

  三被告均年届60岁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宣判结束后,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对该案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说明。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周公昌指出,该案体现了罪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宫继兰、王清臣夫妇强迫乞讨的残疾儿童只有两名,第三被告人强迫养女乞讨,构成强迫乞讨罪的时间均不足2个月,且没有对三名残疾儿童采取严重的暴力手段,三被告人均是初犯,没有前科,年龄较大,均年届60岁,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犯罪,又是文盲,所以没有认定三被告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对三被告人分别作出了适当的量刑。

  胁迫亲生子女乞讨

  也可定“强迫乞讨罪”

  此外,被告人宫春备和被害人宫凤二人之间存在的养父女关系不影响对被告人宫春备以“强迫乞讨罪”定罪处理。任何人,只要是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都能够构成强迫乞讨罪。不过,在对被告人宫春备量刑时,充分考虑到了其在案发前多年来抚养被害人宫凤的情节,对其做了从轻的量刑。

  该案合议庭成员、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高顺萍指出,对于“强迫乞讨罪”,刑法修正案(六)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有直接针对被害人身体的行为,如捆绑、殴打、限制自由、故意伤害,甚至是对其精神上采取强制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状态的都可被认为是采取了“暴力、胁迫”手段,就算是亲生子女,如果父母对残疾人或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采取了上述手段组织其乞讨,这严重侵害了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构成“强迫乞讨罪”的,因此将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乞讨者强讨强要可被行政处罚

  对于目前城市街头常出现残疾人或是未成年强讨强要,影响城市形象的行为,高顺萍指出,一般正常的乞讨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路人对该类行乞者抱以善心、爱心施舍的行为无可厚非,新增设的“强迫乞讨罪”是加强对以暴力和胁迫手法组织乞讨的不法之徒的惩处。对乞讨者反复纠缠、以滋扰他人的方式进行强行讨要的,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如果是胁迫或诱骗他人进行乞讨的,可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或是罚款。

  该案审判长、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副院长吕强明指出,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对遏制街头频繁出现的有组织的、以营利为目的强迫乞讨团体将起到遏制作用,对不法之徒的震慑作用也是明显的。目前深圳街头乞讨者减少了,但还未绝迹,应警惕注意强迫乞讨翻新手法的出现。

  ◆新闻链接◆

  关于“强迫乞讨罪”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做了修正,新增了关于强迫乞讨罪的法条,该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从2006年6月29日起实施,效力等同于刑法。新增设的法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新增加的法条对该修正案实行之前的行为无溯及力。本案的犯罪时间从2006年6月29日起计算,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之前的行为没有以强迫乞讨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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