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儿童乞讨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5:21 深圳商报

  强迫儿童乞讨被判刑

  深圳首宗强迫乞讨案一审宣判,三被告服判并获刑一至两年

  

强迫儿童乞讨被判刑

  庭审现场:被告服判

  8月21日10时20分,在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庄严的法庭上,强迫残疾孩子乞讨的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3名被告人,被以“强迫乞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2年、1年2个月,并处以1万元及5千元不等罚款。3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表示不再上诉。(本报2007年5月11日B1版曾报道)

  昨天的庭审由福田法院副院长吕强明亲任主审法官。据悉,这是深圳首宗适用强迫乞讨罪对此类案件进行定罪的案例。

  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承认自己犯罪,但每个人又都说:“自己并不知道犯罪”。第三被告人宫春备更是在法庭上大声痛哭,直说:“宫凤是我从小养大的,我让她乞讨只是想让她过上好日子。”

  以往起诉书中指控的“宫春备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没有被法庭认定,原因是,起诉书中指控的涉嫌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宫纪田、孟翠兰在逃,暂时无法找到确凿证据证明宫春备具有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

  由于该案属于适用强迫乞讨罪定案,此类案件在全国也属少见,昨天的庭审吸引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全国16家新闻单位的记者旁听。

  关于3名被强迫乞讨儿童目前的生活状况,记者电话采访了深圳市救助管理站站长唐荣生。唐站长介绍,由于王宁、王梅、宫凤三个孩子都属于智残儿童,工作人员曾对他们的身份情况进行了解,但他们根本说不清家庭住址。在无法核实这三个孩子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市救助站已将他们转到深圳市福利中心,目前,3名被强迫乞讨儿童暂时托养于市福利中心,中心工作人员给予了他们亲人般的关爱。

  量刑标准:从旧从轻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福田法院副院长周公昌说,该强迫乞丐案的量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

  据介绍,我国于2006年6月29日起,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做了修正,新增了关于强迫乞讨罪的法条。本案中,福田法院按照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对本案3被告人的犯罪时间从新法条实施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之前的行为不以强迫乞讨罪追究。

  该案第一被告人宫继兰和第二被告人王清臣强迫乞讨的残疾儿童只有两名,第三被告人宫春备强迫养女乞讨,构成强迫乞讨罪的时间均不足2个月,且没有对3名残疾儿童采取严重的暴力手段,3被告人均是初犯,没有前科,年龄较大,均年届60岁,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犯罪,又是文盲,所以没有认定3被告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故法院对3被告人分别作出了适当的量刑。

  此外,被告人宫春备和被害人宫凤二人之间存在养父女关系,但其不影响对被告人宫春备以“强迫乞讨罪”定罪处理。因为,强迫乞讨罪并没有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自己的养子女,甚至亲生子女乞讨就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是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都构成强迫乞讨罪。

  不过,福田法院在对被告人宫春备量刑时,充分考虑到了其在案发前多年抚养被害人宫凤的情节,对其做了从轻的量刑。

  案情回放

  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清臣、宫继兰夫妇,自2002年5月起,以年租金2000余元,后升至约40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迎风”(音)处租下被害人残疾男童王宁。两人将孩子带至深圳后,以打骂、不给饭吃等方法,强迫王宁乞讨。夫妻两人通常在下午将王宁带至福田区水围、沙嘴一带,让他向行人乞讨,两人则在附近看守,并占有乞讨所得。

  据两人向警方供述,王宁一年可乞讨1.5万元左右。案发后,福田警方救出王宁,经鉴定骨龄为13.1岁,伤残程度四级。

  2005年6月,看到控制乞讨儿童能赚钱,宫继兰经与丈夫王清臣商定后,在宫春备的介绍下,以2000元的价格从安徽老家宫纪田(在逃)、孟翠兰(在逃)处,收买了被害人王梅,并带至深圳。而后胁迫王梅和王宁一起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王梅每年可为夫妇两人乞讨约四五千元。经鉴定,王梅骨龄12.7岁,伤残程度六级。

  2006年6月,宫春备将被害人哑女宫凤带至深圳,和王清臣夫妇一起,以同样方式强迫宫凤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经鉴定,宫凤骨龄12岁,伤残程度七级。

  2006年8月10日、8月27日,福田警方根据举报,相继将3被告人抓获归案,救出了被控制的3名残疾儿童,送往深圳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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