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建规用公车肇事 自治区纪委通报12起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6:47 广西新闻网

  就12起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交通肇事案件

  自治区纪委发出通报要求务必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讯 关于12起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交通肇事案件的通报

  各市、县党委、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巡视机构,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纪检组,各高等学校、企业党委、纪委,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自治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组,自治区各纪工委:

  近年来,全区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强化管理、严肃纪律,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规范。但在个别地方和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擅自驾车或公车私用,导致交通肇事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区共发生领导干部交通肇事案件35起,其中致人死亡19起、26人;县、市、区机关单位18起;乡镇机关单位7起;政法机关10起。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恶劣,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这些案件,既有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驾驶未经年检车辆、超载、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也有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公车私用、借用占用外单位车辆的违纪行为。他们中: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有的被免去领导职务,有的正在被立案查处。为教育各级领导干部,预防类似情况的发生,现将梁某等12名领导干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交通肇事案件通报如下:

  1.梁某,中共党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06年8月15日下午,梁某驾驶玉林市新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小汽车回容县老家,途中因没有及时发现前方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以致无法避让,撞伤横过马路的11岁女孩颜某,颜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梁某和颜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协调,梁某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由梁某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7.6万元。2007年2月27日,玉林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玉林市委批准,对梁某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处理之中。

  2.韦某,中共党员,时任河池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7年3月20日15时13分,韦某驾驶借用的桂M-21223号(套牌)小汽车,由于操作不当,并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造成车辆失控,碰撞了在车辆前方行走的卢某后驶出路外,侧翻于路右边的空地上。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韦某及车上的覃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对事故负完全责任。事故发生后,韦某及时安排家里的亲属与检察院领导一起协助死者家属处理后事,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及时给予经济赔偿,并向组织深刻反省,配合调查。2007年4月27日,河池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河池市委批准,决定对韦某立案调查。2007年6月19日,河池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停止韦某担任的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及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副院长职务。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之中。

  3.黄某,中共党员,时任中共富川瑶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现任富川县委干部。

  2006年6月9日15时许,黄某擅自驾驶帕萨特小汽车从县城赶往莲山镇牛背岭村,调处群众纠纷,途中在超一辆三轮摩托车时,与相向超车行驶、由古城镇工商所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正面对撞,后又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辆三轮摩托车碰撞,唐某重伤,抢救无效次日死亡、三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和唐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经协商,黄某赔偿唐某家属各种损失25万元。2006年9月26日,贺州市纪委决定给予黄某党内警告处分。

  4.封某,男,中共党员,合浦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06年11月11日,封某擅自驾驶公车前往钦州办私事,下午5时,在返回合浦县途中与一辆相向超速行驶的卧铺大客车发生碰撞,4人受伤,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相撞两车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封某支付死伤者各种费用6万余元。2007年7月20日,北海市纪委决定给予封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黄某,中共党员,时任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政委,现任来宾市公安局副处级民警。

  2005年9月10日22时许,黄某驾驶警车从象州县城开往寺村镇,途中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车主及其5岁儿子被撞翻倒地,两车受损。肇事后,黄某逃逸,摩托车主看清是一辆警车,大声叫停未果,遂向寺村镇派出所报案,民警在二级路上设卡拦截并查找,于次日凌晨4时在象州县温泉源头宾馆发现肇事警车,上午9时许,黄某叫民警余某顶替自己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象州县交警部门查实认定,黄某是此次交通肇事责任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报来宾市交警支队批准吊销黄某机动车驾驶证。2006年2月27日,来宾市纪委决定给予黄某党内警告处分。

  6.廖某,中共党员,桂平市财政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2005年7月17日,廖某将借用外单位的公车,转借给其内兄高某使用,由甘某驾车从贵港前往南宁,途中撞向一辆因故障停靠路边的货车尾部,高某及妻、女和甘某夫妻等5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2005年10月24日,桂平市纪委决定给予廖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韦某,中共党员,时任融安县长安镇党委副书记。

  2006年9月4日零时许,韦某无证驾驶公车从县城河东广场沿国道209线由北往南行驶,将蹲在路边的村民罗某撞倒后逃逸,致罗某死亡,凌晨2时许,指使肖某顶替驾驶肇事车辆到派出所报警。5日下午,韦某到融安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协商,韦某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8.5万多元。融安县委于2006年11月27日免去其长安镇党委副书记职务,2007年3月13日,融安县纪委决定给予韦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张某,中共党员,时任天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进结法庭庭长。

  2005年10月14日11时,张某上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驾驶单位一辆未经年检、未上保险、上级已禁止使用的警牌吉普车,前往驮堪乡赴“寿宴”。下午散席,超载搭乘7人返回县城,行至仕民线路段时,车辆冲下路边36米深山沟,车上三人当场死亡,四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为推卸责任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真相,干扰案件调查。2006年11月2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3月21日,天等县纪委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

  9.蒋某,中共党员,时任全州县建设局党组副书记。

  2006年9月20日17时,蒋某驾车从全州县凤凰乡往石塘镇行驶,途中,因操作失误,车辆往左冲出路外,造成在路外作业的群众一死二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蒋某属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协商,蒋某赔偿死伤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24万余元。2007年5月23日,全州县人民法院以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同年5月30日,全州县纪委决定给予蒋某开除党籍处分。

  10.陆某,中共党员,时任中共隆安县城厢镇党委书记。

  2007年4月8日上午,陆某擅自驾驶城厢镇政府小汽车前往南圩镇老家扫墓,当晚8时30分返回县城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向停在街边的一辆小型客车和一辆对向行驶的摩托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摩托车车主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陆属醉酒驾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决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三日并处500元罚款和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经协商,陆某赔偿伤者医疗费及车辆维修费共2万余元。2007年4月9日,隆安县委决定陆某停职检查及免去其城厢镇党委书记职务,并报经南宁市纪委批准给予陆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胡某,中共党员,藤县政协副主席、县委统战部部长。

  2005年6月19日,胡某擅自驾驶单位本田小汽车搭载4名亲属从南宁返回藤县途中,因超车与对向行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小轿车上5人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06年5月26日,梧州市纪委决定给予胡某党内警告处分。

  12.杨某,中共党员,靖西县人民法院渠洋法庭庭长。

  2006年2月11日,杨某应亲戚梁氏姐妹邀请,擅自驾驶法庭吉普车前往云南省富宁县走亲戚,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入35米深的山沟,梁氏妹妹当场死亡、梁氏姐姐和杨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经协商,杨某赔偿死伤者家属共计1.6万余元。2006年6月20日,靖西县纪委决定给予杨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上述案件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领导干部队伍的形象。全区各地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引以为戒。

  一、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梁某等12人身为地方和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忽视了思想改造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思想观念出现错位,法制和纪律观念淡薄,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于不顾,尤其是在各级党委、政府三令五申、下发不准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规定后,仍顶风违纪,最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甚至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追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中清醒认识到:作为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在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要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远离纪律与法律的“高压线”,不闯法律和纪律的红灯,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清正廉洁,勤政廉政,从思想上筑牢遵纪守法和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防止类似违法违纪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任何一个地方或部门的领导干部,都是群众的标杆,正所谓“其身正,虽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而不行”。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一系列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既是纪律要求,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不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擅自驾驶公车,不公车私用,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和良好形象影响带动本地区本部门党风、政风以及社会风气的好转。

  三、领导干部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增强责任意识,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思想根基。干事业、当领导要承担起领导的责任;当儿女、当丈夫要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对自己也应高度负责任;当公民应承担社会的责任。党员领导干部为官一任,要造福一方。要慎用手中的权力,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坚决抵制败坏党的形象、涣散党的纪律的行为,决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不能阳奉阴违。领导干部一旦丧失了责任意识,必然会私欲膨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必将对国家、社会对人民群众造成损害。梁某等12名领导干部的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更给遭受祸害的家庭带来了骨肉分离的巨大灾难,其危害是无法挽回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警钟长鸣,牢记“祸患常积于忽微”的道理。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心理,在个人欲望上严加克制,守住小节,守住本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优秀本色。

  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干部的管理严是爱、宽是害。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能力都不错,但却疏于对有关条规纪律的学习,放松自己的思想改造,组织上又管理不严,要求不高,监督不到,关键时候往往把握不住自己,梁某等12名领导干部因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酿成交通肇事,既毁了自己、害了家庭,也损害了党的事业,令人惋惜,教训惨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关心爱护干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和坚决纠正违反规定使用公车问题的重要性。迅速组织车辆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和本通报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和管理中的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车私用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要严肃处理。各级党组织要把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对领导干部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交警、交通、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疏于管理、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案件要公开曝光,以严肃党纪政纪,确保公务用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8月14日

爱问(iAsk.com)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