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一次性待遇可续保养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6:5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通讯员 张祥 梁嘉敏)因缴费年限不足致退休后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终于迎来重新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机会。

  昨天,记者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得知,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此前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人员,可以在全额退还“一次性待遇”后继续缴费,直到符合满足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缴费差一两个月待遇悬殊

  按照国家和广东过去保险政策,如果某参保人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即使还差一个月就缴满能按月领养老金的年限(10年或15年),只能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广东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在退还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再发给一次性老年津贴(统称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这样一来,很多在同一单位情况差不多的工友因一两个月而导致退休后待遇呈现天壤之别。去年,广东新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待遇而继续按规定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但这种延长缴费政策,对于此前已到龄、领了一次性待遇的群体,并没给予政策支持。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不完全统计,目前该群体在全省约几万人。

  退还一次性待遇续费参保

  为此,省劳动保障厅最新出台《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上述群体选择继续缴费,要向原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核实其应全额退还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继续缴费手续。申请人可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符合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最长为申请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至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同期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费率执行。

  申请人一次性继续缴费后,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要求的,可以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据了解,申请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办理时限由地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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