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惹祸,东家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6:54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邬科 通讯员 天法宣) 便利店将门面部分出租给快餐店后,便以为事不关己。谁料,快餐店却因商标侵权惹上官司。此时,快餐店老板早已不知去向。最终,便利店不仅要坐上被告席,还要为快餐店所造成的侵权损失埋单。

  便利店出租门面快餐店承租惹事

  2006年年底,蔡某与天河区东棠开利商店某某便利店签立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便利店将部分经营场地(约12平方米)出租给蔡某经营“大某烧鹅”,经营早点、熟食,蔡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之后,双方用一块玻璃墙将快餐店和便利店隔开,各自经营,互不干涉。

  然而,2007年3月,便利店却被一纸诉状告上天河区法院。原来是无证快餐店惹上了官司。据起诉书称:案外人李某于2004年9月7日申请注册了“大某兄弟”,该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蔡某经营的快餐店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名称、外观完全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品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据此,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快餐店无证经营出事时老板失踪

  快餐店惹的麻烦,为什么要告便利店——便利店的承包经营人大伟(化名)摸不着头脑。他在答辩中称,本人与蔡某只是租赁关系,蔡某并未以本人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开利商店某某便利店名义经营,因此,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经法院调查了解到,原来蔡所经营的“大某烧鹅”快餐并未另行申领必须的经营证照,而且到起诉时,蔡某已没有经营“大某烧鹅”快餐,被告大伟也无法与蔡某取得联系。上述快餐经营已经停止,相关招牌也已拆除。

  两店共用一招牌便利店代人受过

  天河区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合作经营合同》是由被告以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开利商店某某便利店名义与蔡某签订,但被告不能与蔡某取得联系,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即使被告所述属实,但以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开利商店某某便利店的整体布局观之,虽然“大某烧鹅”快餐经营场地与售卖日用百货、定型包装食品的场所以钢化玻璃间隔,但仍在“某某超市”统一招牌下,而且,“大某烧鹅”快餐并未另行申领必须的经营证照,因此,该项经营是以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开利商店某某便利店名义进行,被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该便利店的个人经营者即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判处便利店经营者大伟负责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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