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措施不足亟需修法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7:4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记者王斗斗“犯罪分子作案后行踪不定,往往是甲地策划、乙地作案、丙地销赃、丁地躲藏,逃避打击的能力增强,造成侦破难、查证难、抓获难。”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21日谈到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的特点时说,随着人财物的大流动,跨地区流动犯罪甚至跨国犯罪越来越突出。

  2000年以来,我国刑事案件保持在每年400多万起的高发案阶段。孟宏伟在完善侦查程序研讨会上介绍说,这些案件,除了犯罪活动跨度大、流动大的特点外,还具有两个突出特征:刑事案件总量多、种类多,处于案件高发时期。近几年,除杀人、盗窃、抢劫等传统犯罪外,计算机网络犯罪、证券犯罪、信用卡犯罪等新型犯罪不断出现;刑事犯罪表现出明显的智能化、暴力化、组织化特征。

  “在社会形势快速变化,犯罪形势日趋复杂、公民权利保障意识愈发高涨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些侦查措施已经不适应当前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严重制约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的提高。”孟宏伟呼吁,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上遇到了一些自身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亟需从立法层面上研究解决。

  他举例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统侦查措施,已远远满足不了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实际需求;恐怖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危害加大,但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有效应对的手段、措施有限;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群众不愿意为侦查机关作证;公安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保障不足等。

  近年来,公安机关大力改进执法机制,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执法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一些执法突出问题仍然存在。经过深入分析,有相当一部分执法突出问题与法律制度规定不够完善密切相关。“这就需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一些侦查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得更具体、更明确一些,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孟宏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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