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场权侦查人员举证责任进“药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7:4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记者王斗斗“近几年发现的若干重大错案,几乎都与刑讯逼供有密切关系。刑讯逼供涉及的原因复杂,但法律机制不完善是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21日在此间呼吁,要建立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法律机制。

  究竟该如何避免刑讯逼供、保障人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认为必须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应加大对侦查机关自己的压力,在侦查阶段,引入律师在场才能讯问的机制。

  目前,我国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律师力量不足等原因制约,还不可能对所有的刑事案件引入律师在场,“但可以规定命案、重大疑难案件中引入律师在场。”张军说。

  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说,由于法律规定上存在的缺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例如,由于法律对一些强制措施规定的条件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使部分案件采取强制措施比较随意成为可能。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安机关通过刑事执法活动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需要法律赋予侦查机关足够的措施和手段,通过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来防止刑讯逼供。”孟宏伟说。

  该如何完善遏制刑讯逼供的法律机制,朱孝清表示,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对命案、职务犯罪案件及其他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规定侦查人员在一定条件下要对刑讯逼供案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的制度。

  司法部法制司司长杜春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缺乏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权的规定,不仅不利于律师了解案情,也不便于律师发挥监督、辩护的职能,预防和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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