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偿职工53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7:41 法制日报

  本报海口8月21日电 记者杨燕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原国营昌江黎族自治县大风糖厂的302名在册职工状告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在一个月内支付302名原大风糖厂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538万元。至此,海南省近年来涉案金额最高、人数最多的集团行政诉讼案划上了句号。

  2003年8月,昌江县政府将原国营昌江县大风糖厂资产以3535万元公开招标拍卖给一家非国有控股公司———海口海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约定,海红公司须依法安置原大风糖厂在册全部职工。

  一年后,原大风糖厂全体职工联名致函县政府,要求一次性足额支付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由于和政府意见分歧较大,他们遂联名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海南省高院认为,“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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