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宁包月罚款”看罚款的有效、有限与失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7:41 法制日报

  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 储皖中

  今年3月中旬,云南安宁市平地哨检测站收取司机300元包月罚款一事被曝光后,引起主管部门重视,安宁路政大队主管领导受行政处分。路政人员随后进行单趟处罚50元,结果这一做法遭到一些司机抗议,他们提出愿意出千元买包月罚款。

  司机们反映,以前每个月交300元罚款后,无论一月跑多少趟、超载多少,路政人员都不会处罚。我们强烈地要求恢复到以前300元的包月罚款标准。核载5吨到8吨的货车,几乎都要拉到20多吨,也就是说,趟趟都要超载的。我们每趟都要被罚款50到200元,一个月下来就被罚款两三千元,现在让我们每月交1000元买包月罚款,我们愿意。

  这一由当地媒体刊载的新闻十分耐人寻味。记者认为,它背后透露的信息是,作为路政管理部门与司机在利益上的博弈与心理上的较量,反映了罚款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在一定条件下的有效、有限与彻底失效。

  罚款是古今中外都常常被采用的一种管制手段,不仅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而且对触犯刑律的行为,都可实施罚款,它既是一种行政手段,也是一种司法手段。对大部分守法的人来说,其意义是一种警示与告诫:“莫犯法,犯法必受罚。”而对那些已经触犯法律或者违规的人,则是一种惩罚,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对于被管制的对象来说,当处罚的额度大于他的收益或心理预期,处罚不仅使当事人利益受损,而且尊严、荣誉受损,他就会接受教训,产生悔意,也就达到了管制者处罚的目的,使秩序得到恢复,法纪得到尊重。这种罚款就是有效的。

  当管制的行为能给行为者带来某种利益,或者其在特定情况下处于不得已,两权相害取其轻,罚款只能增加当事人的障碍,使其迟滞、犹豫,经过一定思想斗争,最后决定行为的取舍,这时罚款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其效果就是有限的。

  而当某种行为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利益,违法违规导致的罚款只是增加其成本;当违法违规者众,已经成为常态,大家对罚款已经习以为常;当罚款的数额低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与承受能力;特别是,当管制者将罚款作为一种额外的收益,罚款不是作为一种管制手段,而是作为其追求的目的与指标,成为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利益平衡的砝码,管制者与被管制者成为心照不宣的利益攸关方,罚款的管制效用就会彻底消失。

  大家会把它作为一种必要的开支、必须付出的代价而接受下来。而且,更严重的是,由于将罚款计入成本,当事人会在其行为中加大违法违规的强度,“堤内损失堤外补”。这样,罚款的功能就会异化,走向其反面。

  回到“安宁包月罚款”这一现象上来,可以说这是带有共性的问题。超载———罚款———再超载———再罚款,在许多地方路段形成了恶性循环。在这一恶性循环中,对一个不负责任的管制者来说,毫发无损甚至可从中获益。受损害的是公众和司机本人。

  记者认为,要打破这样的恶性循环,首先要斩断路政管理者与司机之间的利益链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罚款不再成为路政管理部门小金库的来源。其次,对那些严重超载、一再超载者,不仅予以直接的经济处罚,而且要加大其违章的机会成本,即借鉴对出租车司机管理的办法,罚金带扣分,直至吊销其牌照与营运执照。罚款与其他处罚手段综合运用,也许能根治这一执法顽疾。

  本报昆明8月21日电

爱问(iAsk.com)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