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须7日内到派出所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周海波)“全国公安机关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出租房屋备案制度。”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近日明确要求,要全面建立出租房屋备案制度。成都市公安局昨日就此表示,房屋承租人应按照规定,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7日内申报暂住登记;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非法留宿他人。

  警方称,今后,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重点场所、行业的管控,全面实行出租房屋备案制度,并落实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根据辖区出租房屋分布、治安状况、管理力量配备等实际情况,加强出租房的管理。

  公安机关要拓宽信息采集渠道,依靠村(居)干部、社区保安、协管员做好暂住户口登记办证工作。要严格旅馆业住宿人员信息采集、报送制度,确保实名登记、实数统计、实时传输。目前公安机关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正在加快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有条件的城区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可推行弹性工作制,实行“一站式”办证服务,方便暂住人口登记办证。

  成都市公安局昨天明确表示,单位自管公房或私房出租给暂住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并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出租房屋或变更承租人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同时,成都警方要求房屋承租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7日内申报暂住登记;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非法留宿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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