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超过20人
职工方有权要求协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9:00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上海8月21日电 (记者 高路)上海日前出台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对于企业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职工一方如果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劳动报酬由老总“拍板”,生产指标由经理制定,这样的情况今后在上海将不再合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九类劳动权益不能由企业老总或管理层单方说了算,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这九类权益分别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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