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沉浮十三载 本月终将亮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10:12 黑龙江日报

  8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于本月24日至30日在京举行。据了解,此次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此前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委员会成员时建中在“中国外资专题论坛”上表示,二审后修改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已无太大分歧,反垄断法草案有望在本月底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按照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反垄断法草案将经过二审、三审,争取年内通过。至此,自1994年5月至今13载沉浮,受到多方密切关注的反垄断法草案有望“千呼万唤始出来”。

  关注重点 大型国企的垄断与监管

  依法,依照哪部法规定?

  二审稿在总则中增加数条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二审中增加的总则第七条有关大型国企的规定。

  该规定表示,“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该条也强调国家对其经营行为和价格“依法实施监督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并指这些行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专家解读

  《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表示,“突出对国有占控制地位企业的保护。”但是其中的“依法”指定不明确,导致对垄断国企的竞争监管管辖权也不明确,条文中强调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其他目的可能难以落实。在他看来,如果是因为各种考虑需要保证国资的控制力,那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确定一些国企的独占地位,但是除此之外涉及竞争的经营性行为,比如拒绝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就必须纳入反垄断法的监管范围。尽管不少观点表示,这里的“依法”是依照各种法,其中包括本法(即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如各种行业监管法)。但黄分析说,是否明确依照本法干系很大。

  本法,可能被行业法取代!

  一审稿第二条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审稿第四十四条还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应处理而未处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处理,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意见。

  专家解读而二审稿则改为在附则第五十六条做出规定,“连有关部门或者监管应处理而未处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处理这一项都取消了。”黄勇说,如果这些规定没有厘清,可能导致这些垄断国企被排除在竞争监管机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之外。更令人担忧的是,在很多行业,《反垄断法》可能被其他众多的行业法所取代,威力大为削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就表示,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是基本法,其他法律应该不得与之相冲突。

  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

  二审稿第五章用六个条款来规定对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制。这个章节来之不易。在一审前,这一章曾被“整体拿掉”。原因在于,用反垄断法来对付行政垄断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都曾遭到质疑。

  “必要性”问题很容易达成共识,但“可行性”问题则长期没有解决。二审稿第五十条对此的规定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黄勇分析说,第五章的规定比较好,甚至还规定了对抽象性垄断行为的禁止,但问题在于法律责任如何落实上。“由其上级机关来管辖,实际上把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排除了。”相比当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没有什么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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