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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上海日前出台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对于企业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职工一方如果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上海市总工会掌握的情况表明,近年来,一些企业在处理本单位重大事项,例如裁员、劳资矛盾、安全生产等问题时,全由企业管理层“拍板”,而职工一方提出协商谈判时,企业往往“一拖二避三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