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部分抚恤补助标准重调 参战退役者生活补助首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10:33 生活报

  黑龙江新闻网21日讯 记者今天从哈市民政局获悉,从8月1日起,哈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资金将在年底前发放到位。此次对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在哈市尚属首次。

  这次提高标准比例,伤残军人提高近30%,“三属”提高近20%,在乡复员军人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另外,民政部门对全市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也已经全面开展。

  根据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范围和标准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调整后的残疾抚恤金按一至十级不同的残疾等级和因战、因公、因病不同的残疾性质,每人每年可领取1800元到18900元不等的残疾抚恤金;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每人每年依次上调到6000元、5400元、5100元,农村依次为3600元、3420元、330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上调到每人每年1368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408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54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02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92元;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每人每月在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发5元;在乡老复员军人中如为孤老的,每人每月在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发15元。上世纪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一样同步上调,标准相同。

  另外,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目前,全市已经全面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调查认定范围分为三种类型: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战退役人员(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人员),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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