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1000元自付金要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15:10 厦门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记者 周湘瑜)我市实行两年的1000元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可能取消;同时,医疗救助申请受理也将更及时,由每半年受理一次改为每月受理一次。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日前,市政府批转了《厦门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修订通知。

  医疗救助对象扩大

  根据原先的《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我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五类:城市(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农村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

  修订后的办法将与《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救助对象增加享受40%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老职工,各区政府也可以根据本辖区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救助对象。

  据悉,持有《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定期定量补助证》的人群,住院时,院方对其床位费、护理费将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将给予减收20%的优惠。

  救助门槛降低限额提高

  此次修订办法,给了各区更大自由权。根据修订,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救助限额和救助比例由各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我市2005年颁布的《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1000元,即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1000元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的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医疗救助对象中因患精神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需透析者,可适当照顾,但全年累计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

  记者了解到,各区正在摸底并制定相关政策。一致的是,各区都计划降低甚至取消起付门槛,同时各区认为,原定的最高限额太低,不能满足市民需求,要提高。

  重症患者门诊费也可报销

  记者从同安区民政局了解到,该区与翔安区计划实行统一的标准,初定不再设置起付标准,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限额提升到5000元,重病则可提升到2万元。同时,重症患者的门诊检查,如癌症化疗、尿毒症透析,也可以根据规定报销50%的门诊费用。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的办法必须要住院才能够享受救助。”

  湖里区民政局也表示,计划不再设置起付线,并提高救助限额:分别至3000元和10000元。集美和海沧民政局则表示,可能降低起付线,但不一定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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