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霍公款不过纪律处分,太便宜了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15:12 厦门网-厦门晚报

  “嘴是圆的,舌头是扁的”——这是我家乡的一句民谚,意思是说,既然嘴和舌头的可适性如此之强,自然容易信口雌黄,黑白颠倒。

  想起这句民谚,是因为看到这样一条新闻:不久前安徽一公费出国旅游团,因伪造芬兰司法部的邀请函,在芬兰被人家抓了个现行。回国后,相关责任人受到了纪律处分,但有论者认为应该按贪污罪论处,这招来了北大陈兴良教授和田文昌律师的反对。他们旗帜鲜明地提出: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19日新京报)

  陈教授认为,如果是根本没有出国考察而开假发票报销,或者以私人名义出国旅游而由公家埋单,则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公费出国考察,往往是考察而兼具旅游性质,是一种公款消费行为”,因此,“无法按照贪污罪惩处”。

  按照陈教授的说法,就是不管是不是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客观事实,只要有了一个“因公”的名义,则都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而只受纪律处分了。

  多少对中国官场潜规则了解一点的人都知道,在官场最容易办的事就是找一个“因公”的借口了。犹记得当年牛群曾有一个广为流传的相声《巧立名目》,讽刺官员们为了用公款吃烤鸭,居然找了一个纪念巴甫洛夫的大题目。相声虽然有所夸张,但也足以说明,找“因公”的借口并不难。

  仍以公款旅游为例吧,如果只要是“是考察而兼具旅游性质”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我就组一个团,满世界跑100个景点,1个是“考察”,其余99个是旅游,耗费公款无数,满足了环游地球的梦想,回国后则不过一个“纪律处分”而已,则岂不是太便宜了吗?

  其实,我国《刑法》第382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的规定,已经说得明明白白。

  田律师反对的理由就更为奇特:“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

  这已经不是巧舌如簧了,简直是强词夺理了。一个罪名,难道可以因为其发案率高就取消它吗?对犯罪行为采取这种鸵鸟政策,难道不是在鼓励犯罪吗?一个罪行发案率高,应该是加大处罚力度遏制其泛滥的理由,怎么能够成为撤消罪名、视而不见的理由呢?

  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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