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不能越权行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15:24 南方都市报

  世相

  据本地媒体近日报道,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成裕新村16位村民代表经过商议,决定对村内街边市场的豆腐摊“独家经营权”进行招投标,标底为每年管理费2万元,所得收入用于架设村里的路灯设施。“招标公告”一出,引起街边市场部分菜农的忧虑和质疑。

  笔者初闻此事,觉得十分诧异,等到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方知村民代表这样做的苦衷:原来村内的小道尚未架设路灯,村里一直没有财力安装照明设备。为了筹集资金,村民代表经过合议,就想出了上面的生财之道。应该说,村民代表的初衷不坏,这都是被短于资所逼出来的。

  “街边市场能设立豆腐独家经营档,那是不是也要设立蔬菜独家经营档呢?会不会标底更高?”这是菜农的担心和疑虑。“村委会应该事事为村民着想。道理明摆着,卖豆腐的越多,竞争越激烈,豆腐才价廉物美。独家经营不存在竞争,商家为求赚钱,想卖多贵就卖多贵,到头来,吃亏的还是买豆腐的村民,这就是反对的原因。”这是村支书的看法。最后,上述决定在村支书的带头反对下作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村民代表的招标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首先,对豆腐独家经营权进行招标已经超越了村民代表的权利边界,甚至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作为当事人,村民代表们应该先弄清自己的权利边界,合法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话事权”。其次,街边市场是自行形成的,豆腐的独家经营权并不掌握在新村村民代表手中,因此不能决定是否对外招标。再次,街边市场不同于正式的菜市场,不受建筑设计的限制,因此没有具体的档口数量,不存在各类别食品在整个市场中比例的问题,因此摆多少家都行。最后,豆腐是一种大众食品,除非该豆腐是某种知名品牌,自行设立独家限制,否则无权设立独家经营。

  成裕新村豆腐摊“独家经营权”招投标事件已经停止了,我们可以想象,由于资金短缺的原因,该村小道架设路灯项目也一时难于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利民工程,这项工程没有资金支持不行,不顾村民的切身利益、甚至违反法律去实施这项工程,则更是南辕北辙了。

  □林少琴(作者为资深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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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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