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解决应体现高效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21:18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如果一名工人因发生工伤事故引发劳动争议,根据现有规定,从工伤认定、仲裁、一审、二审到最后执行,在各个环节相对顺利的情况下,这名工人走完法定程序约需1074天。这样冗长、繁琐的办事机制,能否在明天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中得到矫正,以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此予以了密切关注。

  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职工维权意识的提高,企业发生劳动纠纷的频率明显加快。据有关资料,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劳动争议案增幅为13.5倍,本市劳动争议案增幅达10倍以上。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情况日趋复杂,与劳动争议逐年增多的趋势相反,劳动仲裁的结案率和调解率却有所下降。上海2006年的结案率由上年的97.8%下降到97%,2006年的调解率由上年的69.4%下降到65.1%,仲裁裁决后有可能进入法院的劳动争议案同比增幅达34.2%。

  有关专家就此指出,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解决劳动争议的周期长、效率低,走完全部程序,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这意味着劳动争议处理成本太大,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维护,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因此,国家出台一部程序简明、清晰,能够快速立案、快速调解、快速审理、快速结案的具体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据了解,明天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今年早些时间曾经送交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对此提出,应从三个方面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

  一是征求意见稿对劳动争议调解和诉讼的内容不够充分,没有对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和诉讼作出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该稿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只是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劳动争议调解,即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和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而是行政性调解。完整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应当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方面。

  其次,征求意见稿体现我国劳动争议“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基本原则不够充分。征求意见稿总则中缺乏上述基本原则的规定,内容上也没有对劳动争议协商和基层调解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征求意见稿没有充分体现及时、快捷、高效解决劳动争议,便利当事人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程序,不仅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反而在现体制维护不变的前提下,在仲裁阶段增设强制性行政调解程序,这无疑又增加了一个处理环节,使劳动争议处理过程更加冗长、程序更为复杂;而在诉讼阶段法院还可以裁决撤销仲裁裁决重新仲裁,使劳动争议处理可能成为“一调四审”制,劳动争议无法及时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此外,还有专家指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程序法,仲裁程序如何设定对于执行至关重要,比如仲裁人员的组成规定、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衔接规定,工会的监督作用,劳动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责任等,该法都应该予以明确规定。作者:唐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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