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遇调营业税引发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0:40 东南快报

  买方为少交营业税将办理相关交易手续时间延后,结果碰上国务院发文调整营业税,想提前办手续而卖方因客观原因无法赶回,多了约2万元营业税,双方谁也不愿意多缴,导致购房协议无法履行而对簿公堂。

  2006年4月,李女士和张女士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李女士以45万元向张女士购买房屋一套,交易税费均由李女士承担,李女士在当年6月1日支付首期购房款。

  李女士考虑到房子在当年5月26日即已购满2年,按当时政策交易时可免缴营业税,故双方约定6月1日前办理相关房屋交易登记手续,否则视为一方违约;若6月2日前因一方原因仍无法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双方始料未及的是,当年5月29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在该《意见》见报当天,李女士即要求张女士立刻去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但张女士在外地没有赶回。同年6月1日双方按约定碰面后,李女士要求张女士负担部分新增的营业税被拒,双方当天均未去房产部门办理相关交易手续,李女士也拒不支付首期房款。6月2日中介机构打电话约李女士蹉商,李女士却因故未到。

  李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房产买卖协议》。张女士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且李女士无权要求返还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同意房屋买卖的交易税费均由其承担;协议履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要多交营业税,属正常交易风险,并不导致协议显失公平或协议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双方仍应按协议约定自觉履行。李女士在要求张女士分担部分营业税被拒后拒不去办理交易手续和支付首期房款,可认定为存在根本性违约。

  法院还认为,张女士已在约定时间准备去办理相关交易手续,但李女士不肯负担新增营业税拒不去办理交易手续,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据此,集美法院近日一审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张女士解除《房产买卖协议》的行为有效,李女士无权要求张女士返还定金2万元。

记者 薛德芳 通讯员 文弈 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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