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同样需要法律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1:22 正义网-检察日报

  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特别是对民事执行程序的修改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因为,由于对法律规定理解的不同,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一直没有理顺,但是,现实却一再告诉人们:民事执行同样需要法律监督。

  在此,摘录媒体新近报道的两则案例:

  案例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建民在任该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以实际执行费的名义非法收取申请执行人200万元(8月16日《大河报》)。

  案例二:长治市中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索要150万元“实支费”,但这笔“实支费”其实是“预估的执行费”,到底产生了多少执行费,法院表示还不能确定,但能肯定的是,费用很少(8月22日《东南快报》)。

  什么是随意执法,什么是依法执行?此时,还能不能说,造成执行难的只是被执行人的原因?具体执行行为出现问题,又何尝不会让当事人感觉到执行难呢?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告诫说:“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精辟论述也言犹在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而且,“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然而,反映到司法现实中,要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长期以来,即使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被人们狭义理解的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由于调卷困难等原因,工作开展也是十分艰难,对于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则更是处于被排斥的境地。

  据了解,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57件。与此相适应,目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涉及执行程序,但是,草案更多的是从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约束角度进行完善,比如,设立执行威慑机制。在规范和制约执行权方面,主要是规定当事人申请变更执行、申请复议等制度,然而,这毕竟只是一种权利救济措施,对执行权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刚性。

  正如有学者指出:“民事诉讼法不应成为法院的操作规程。”法院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其执行行为是否规范,同样应该接受当事人、法律监督机关等的监督。而且,从宪法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性质角度考虑,由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公权力进行监督,无论如何都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最佳监督架构。

  因此,顺应社会各界的呼声,在民事诉讼中构建具体、操作性强的民事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对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理顺民事诉讼中的监督制约机制,应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不容回避的迫切任务,这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张建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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