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讲条件 于法无据不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1:22 正义网-检察日报

  成年儿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江西省宜丰县的胡某却连履行赡养义务也要提条件,结果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宜丰县法院判令其将去年未付的500斤口粮给付母亲张某,并从今年7月起,按每年提供口粮720斤、日常开销1140元的标准给付张某赡养物资。

  原告张某的丈夫在去世之前,要求胡某等4个儿子每人每年负担张某口粮500斤,3个女儿负担张某的零花钱。2001年,张某的丈夫去世。此后至2006年初,子女们均能自觉履行赡养义务。2006年初,被告胡某与张某发生了矛盾,提出张某必须先分家产他才肯出口粮的赡养条件,结果遭到张某的拒绝。去年7月起,胡某一气之下不再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直到今年6月,都未给张某口粮。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胡某以原告分家产作为赡养的先决条件,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了如上判决(冷文平)

冷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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