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大正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判四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1:5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衡水电(记者焦磊)日前(8月17日),河北大正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闫纯德伙同其女闫丽莎共同挪用资金,经衡水冀州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并作出一审判决,闫纯德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女闫丽莎被判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闫纯德,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河北省广平县人,住石家庄市,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常委、全国工商业联合执委、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常委,系大正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河北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正集团)法人代表、董事长,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公路)董事长。2007年1月21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河北省公安厅监视居住,同年2月15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闫丽莎,系闫纯德之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华正集团工作人员。2007年1月21日因涉嫌伪造印章被河北省公安厅监视居住,同年2月13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冀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市中院)在执行河北飞龙集团与华正集团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2年8月31日追加华正集团持有股份的大正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2002年9月4日石市中院裁定,扣划大正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县支行的账户存款3070169元,但因故未能执行,而将该笔存款封存。2005年7月10日,闫纯德派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交《关于暂缓执行的申请》一份,请求省高院将石市中院所扣划大正公司的3070169元作为保证金划扣至省高院。2005年7月18日,石市中院作出撤销大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2005年8月3日,省高院将该笔款项划转至省高院暂缓执行保证金账户上。

  为达到控制、使用大正公司3070169元的目的,2005年7月,闫纯德指使其女闫丽莎在石家庄星光华荣印章制作有限公司非法刻印了大正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并于同年8月4日使用刻制的上述章印,以大正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平安支行申请开立了大正公司的账户。

  2005年8月12日,闫纯德又派人将加盖有新刻制的大正公司公章的一份《关于退还停止执行保证金的申请》交给省高院,请求将扣划至省高院暂缓执行保证金账户的3070169元退还大正公司,并在该申请中提出了闫丽莎新设立的大正公司在农行石家庄市平安支行的账户。2005年8月18日,闫纯德主持召开华正集团董事会,作出了将该款作为华正集团向大正集团借款的决议。2005年8月31日,石市中院裁定撤销对大正公司银行存款的划拨,次日,该笔款项即由省高院划至闫丽莎开立的大正公司的账户上。

  冀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闫纯德利用担任大正公司和华正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大正公司占有30%股份的光大公司的两名董事不知情的情况下,操纵没有决定权的华正集团董事会,将大正公司的资金挪用给其本人具有股份的私有企业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被告人闫丽莎按照闫纯德的旨意,非法刻制大正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设立大正公司账号,积极配合被告人闫纯德挪用大正公司的资金,谋取个人利益,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二位被告人均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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