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物柜被撬顾客丢了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2: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彭姣时)车钥匙未按照健身俱乐部提示放前台保管,而随衣物放在储物柜,最终导致车辆被盗。昨天,东莞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健身俱乐部应担责一半,支付5.2万余元赔偿。

  去年5月27日晚上,谭先生像往常一样,来到虎门天河城的一家健身俱乐部健身。谭先生从2005年年底就开始在这家俱乐部办理年卡消费。将车停在天河城地下停车场后,谭先生随手将车钥匙放进了牛仔裤裤袋。由于健身俱乐部《会员章程》规定:“会员进入会所后,应妥善保管自己财物。凡贵重物品请到前台办理保管手续,否则,如有遗失责任自负。”按此规定,谭先生将钱包和手机交到了前台保管,而车钥匙等物则在更换衣服时,随衣服放在了健身俱乐部冲凉房的储物柜内。

  两小时后,谭先生发现存放衣物的储物柜被撬开,放在裤内的车钥匙和停车卡被盗。谭先生赶忙找来俱乐部员工一起到地下停车场查看。发现谭先生的小轿车不见了。报案后,公安机关到现场勘查,经询问,健身俱乐部的工作人员证实有两名不明身份的可疑男子未经登记进入过健身俱乐部,不久后离开。盗车案至今未侦破。

  俱乐部:免责条款已尽警示义务

  事件发生后,谭先生向健身俱乐部提出赔偿要求,但遭拒绝。去年年底,谭先生将健身俱乐部告上法庭,要求健身俱乐部赔偿财物损失14.8万余元。不过,健身俱乐部表示,谭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车辆丢失是事实;而且即使车辆丢失了,也是谭先生自己过错造成的,健身俱乐部在《会员章程》里已尽到警示和提示义务,没过错。

  法院:俱乐部应承担一半责任

  昨天,该案已一审判决。就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健身俱乐部对谭先生存放的物品有保管的义务;虽然,健身俱乐部要求顾客将贵重物品交前台保管,否则不承担责任的店堂告示,免除了其依法应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告示免除责任的内容无效。健身俱乐部对谭先生车辆丢失存在一定的过错。而谭先生在健身俱乐部已提示贵重物品交前台保管,以及谭先生实际已将其钱包、手机等较贵重物品交前台保管的情况下,却疏忽大意没有将车辆钥匙及停车卡交前台保管并一起存放,而将其置于相对不安全的环境之下,故对车辆被盗事实也存在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定健身俱乐部和谭先生各承担车辆被盗损失的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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