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24万抵公司提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2:5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利 通讯员花法宣)声言因公司拖欠其提成款而发生纠纷,广州市花都区一公司业务员一气之下,将客户支付的货款24万余元占为己有并潜逃。记者昨日下午获悉,该业务员已被花都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带24万元货款潜逃

  来自佛山的黎某约40岁,原系花都某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法院审理查明,黎某分别于2006年3月3日、3月15日和4月13日,利用其在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工作便利,先后收取了243531.88元货款。黎某将这批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并潜逃,于今年3月31日被抓获。

  庭审中,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但强调他在事发之初不是想占有公司财产,因为他把带走的钱交给了一个朋友,出于找不到朋友,才没有跟公司的人说清楚。本来,他将钱拿回来就可以解决问题了,没想到公司却报了案。之后,他没有办法还钱给公司。黎某同时表示,在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期间,公司一直没有将4万多元提成给他。所以,他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劳资双方发生的纠纷,他的做法属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回答公诉人问“为什么要潜逃”时,黎某称原来是想走开一会,但想回公司的时候,公司已经报案,导致自己在入住酒店时被抓获。

  从轻处罚判五年半

  公诉人认为,公司是否欠黎某提成款,都不能成为黎某侵占公司财产的理由,但基于此情况法院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黎某的辩护人认为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主观上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而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充分。经查,黎某先后三次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收取货款后,占为己有而拒不交还给公司,后潜逃。上述事实已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并且潜逃行为足以表明黎某主观上具有将公司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黎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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