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阉割的不仅仅是公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3:04 中国青年报

  王伟

  据《云南日报》报道:7月31日,云南省江川县雄关乡约有13头公猪被强行阉割。之后几天,在该县九溪乡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截至记者发稿时,江川县许多农户自养的公猪都遭到了强行阉割。

  公民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已被写进了即将生效的《物权法》草案。今年两会期间刚刚获通过、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新闻报道中并没出现的“阉割手”——从另一篇报道中可以推测是当地的畜牧站工作人员,不经公猪主人的允许,采用砸锁、拆猪圈、控制公猪主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行阉割农户的公猪,可以肯定地说,是一种明目张胆地侵犯个人财产的行为。公猪的嚎叫中,被阉割掉的绝非血淋淋的猪腰子,还有农户自主安排生活经营活动的权利。

  从报道中看,当地此举师出有名:“预防控制疫病传播,保证仔猪质量”,“使用畜牧站专门配种的公猪提供的优良的猪精,有利于改善猪的后代品质”,有利于江川打造生猪品牌。而实际上,农民私养的公猪被阉割了,畜牧站专门配种的公猪就成了唯一的种源——每次6元,成了摇钱树。显然,这种垄断牟利行为,绝不单单是为了“改善猪的后代品质”。

  此外,“预防控制疫病传播,保证仔猪质量”也不能成为公权侵犯公民个人财产的理由。公猪、母猪、仔猪,都是农民的私人财产,其质量如何,农户自己最关心,并不需要政府部门越俎代庖。对此,政府部门根本就没有肆意处分的权利,政府只可建议农户接受,而绝不能强迫农户接受。

  至于江川县畜牧事业局副局长所说的“私养公猪配种违法”,更是无稽之谈。市场经济中,政府不应插手商业行为,否则,就是行政乱作为,就是干扰市场环境。私养公猪是农户的权利,有人愿意花钱选择自家的母猪与私养公猪交配,也是不可侵犯的权利。在这种交易中,政府只应监管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有强买强卖行为,而不能限制农户替自家母猪选择交配对象的权利。

  一农户愤怒地质问:“我想要个说法!”这是可贵的公民财产意识的觉醒。笔者希望他们能将“阉割手”告上法庭,伸张自己的权益。笔者也希望当地法院能秉公执法,对政府工作人员动用公权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行为给予惩罚,还农户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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