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要及时换成“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4:08 浙江日报

  本报杭州8月21日讯(记者 袁艳 通讯员 林洁)目前正是应届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高峰期。劳动部门提醒大学毕业生,毕业前签订的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毕业后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日前,毕业于杭州某高校的小张拿着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来到省劳动仲裁院。原来,小张在毕业前已经与杭州的一家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可没想到毕业后,用人单位迟迟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近日还告诉她单位不打算招用她,让她另谋高就。

  “由于毕业生小张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就业协议不属于劳动维权范畴,因此劳动仲裁部门无法受理。”省劳动仲裁院院长龚和艳遗憾地说,大学生离学后,就业协议反倒让毕业生落入劳动维权的“死角”。一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比较模糊。某些用人单位甚至以“已有就业协议”为由,不愿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为后来的随意解聘埋下伏笔。

  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主任周加敏介绍,8月以来,询问就业协议纠纷问题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渐渐多起来,其中违约是主要内容。他说,遇到这类情况,一般通过协商,由违约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如果事先没有注明违约条款的,那么约束力就弱一些了,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和个人最好在签订就业协议时,明确违约责任,督促双方履行职责。

  就业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有关专家解释,就业协议是学生在毕业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就像是一种“订婚协议”,只能保护学生毕业前的利益。但是学生毕业后,学校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就只能通过劳动合同来相互约束。专家建议,大学生毕业后,要及时提出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起责任,主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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