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确认已过时效的债务仍应继续履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4:31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编辑同志:

  1996年10月我们房地产公司和张某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张某购买一套150平方米三居室住房,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36万元,合同签订时,预交房款13万元,并约定次年的6月30日交房并付清房款。我公司如期交了房,但剩余的房款张某总是拖延不付。2006年6月23日,我公司向张某出具了一份购房结算单,载明张某现应补交房款23万元。张某在此结算单上签字,并注明:“尚欠购房款23万元”。后我公司提起诉讼,但张某说1996年欠的款,2007年3月才起诉,其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请问:我们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李琪辉

  李琪辉同志:

  张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根据来信,你公司与张某的购房欠款原定的还款期限是1997年6月30日,张某一直未还款。但你公司2006年6月23日发出的购房结算通知单,张某已经在该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对此应视为对原所欠债务的重新确认,所以诉讼时效应从2006年6月24日开始算。据此,你公司在2007年3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时间,你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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