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保险业典型投诉案例点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5:13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本报记者柯锐 通讯员胡岳元 蔡浩

  ●电表准确度谁说了算

  投诉案例:安陆市有个村民平时只一人在家,家里没大宗家电,以前每年电费也就200多元。可今年4月,电表显示其居然用了近9000度电,要交4477元电费。由于她交不起高额电费,电工竟然将电表拆走了。该村还有村民投诉称,电表箱被收费的电工打开检查过后,电表度数一下子就多出了451度。

  湖北电力公司代表:已查清此事原因,是电工在电表上做了手脚,目前已开除了该电工,就此事再次向消费者表示歉意。

  省工商局法规处副处长李学祥:根据有关行业内部规定,电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而消费者没有选择的权利。因而从主观上讲,消费者很容易对供电企业购买、安装和校验的电表的质量产生怀疑。

  目前,消费者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度表不准时,往往是依据有关部门规章规定,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由供电企业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消费者。由于供电企业既是使用者,又是检验者,自己做自己的裁判,作出的检验结论很难使消费者信服。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消费者一旦发现电度表计量失常,认为电度表不准确,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由其作出检定结论。对检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诉。至于怀疑供电企业职工在电度表上做手脚,故意破坏电度表的准确度,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查处,责令供电企业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电表到底归谁所有

  投诉案例:消费者2002年去供电公司,在原有普通电表的基础上申办了一块分时电表,花费了650元。后来搬家到了附近的另一小区,申请把分时电表迁移到新居,可供电公司不给办理,称电表是属于供电公司的。

  武汉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柳平律师:

  依据《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合同法》有关规定,该消费者花费650元申办了一块分时电表,这650元包括或者就是分时电表的商品价款,且供电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经双方签署确认并无分时电表所有权不属用户的约定内容,因此,此分时电表已属用户即消费者所有。

  既然分时电表属用户所有且用户有“负责保护”的义务,其就有权在迁移新居时及之后继续占有、使用此电表。用户即消费者为了经济、合理地用电,有权主张供电单位提供迁移电表服务,用电单位不应拒绝。

  ●报装电表竟拖了一年

  投诉案例:消费者2006年申请办理报装电表,供电部门却一直以“很忙,派不出安装人员”为由拖延,直至今天仍未予安装电表、不向其供电。

  武汉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柳平律师:

  《电力法》明确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而《供电服务监管办法》具体规定: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三)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据此,该供电单位有故意拖延的嫌疑,消费者可依法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由该部门责令供电单位改正。

  ●保险合同为自己免责

  投诉案例:消费者投诉,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第四条有如下条款很不合理:“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曹亦农律师: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该条规定免除了保险公司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并公然排除法律的适用,属典型霸王条款。《保险法》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刚交的保费不能退

  投诉案例:张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到期后1个多月,当日中午时候交付续期保费,但经多方了解后想退费,于是下午去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称续期保费交了就不能退。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邵学军律师:依据保险法,本案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退费。依照《保险法》规定,结合本案,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未做限制性规定,该投保人完全可以要求解除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在解除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返还保险费。

  消费者可向保险公司发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要求对方在接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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