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造成恶臭污染的鱼粉厂与政府长期缠斗——为何11年治不了一个污染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5:43 大河网-河南日报

  

一家造成恶臭污染的鱼粉厂与政府长期缠斗——为何11年治不了一个污染厂
核心提示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裁决,撤销北海市政府对群华公司的关停处罚。这个因环境污染与政府抗衡11年的企业,再一次成为胜者。

  这一案例反映出环保执法“依法行政”的“软肋”。这家位于北海市居民区内的鱼粉生产企业,周围群众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反映强烈,不断投诉其造成恶臭污染,当地政府多次责令其关停均无果而终。对污染企业的执法,变成了长年的“拉锯战”。

  治污11年

  群华公司是北海市一家私营鱼粉生产企业,利用各种低值小杂鱼和水产品加工的下脚料,生产禽畜和水产养殖饲料鱼粉。由于近年养殖业快速发展,鱼粉在市场上畅销,但这种产品产生的恶臭对空气污染大。

  群华公司位于北海市地角街道办事处居民区内,一墙之隔为地角中学,附近有市场、民居等。1996年起,群华公司被周边学校和居委会投诉,当年11月,北海市政府发文责令其限期整改。1999年,北海市政府为根治鱼粉恶臭,决定关闭市区全部鱼粉加工企业,13家鱼粉厂全部搬迁到远郊,但群华公司认为这一要求“于法无据”,拒绝搬迁,第一次关停失败。

  2000年5月,由于居民投诉,加上其他搬迁的鱼粉生产企业反应强烈,市政府向群华公司下达“关停令”,群华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认为“北海市环保局认定群华公司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与事实不符”,关闭决定被撤销;

  2004年1月,北海市政府再度要求群华公司“限期治理”,2005年11月,经环保部门验收“未完成限期治理”,决定关闭;群华公司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下达《复议决定书》,维持关闭决定,群华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关闭决定,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技术”之争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关停令”,主要有3点理由:一是环保部门对群华公司监测、鉴定的文书,没有现场监测人员签名,未能提供委托鉴定的单位及人员具备资格的证明;其二,部分监测仪器没有经过检定,违反计量法“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使用”的规定;其三,一些监测手段不符合规定,超出计量认证所批准的范围。

  北海市环保局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环保监测报告在各个项目和环节检测后形成,现场人员一般只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并非签在最后的报告中。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全国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试行)等并无规定要在最后报告签名;庭审时未要求提供检验仪器的检定证明;而所谓“不符合规定”的监测手段,属于环保监测机构使用的常规办法,其仪器经过省级专业机构检定。环境监测符合技术规程,其结论应具有法律效力。

  据了解,由于全国恶臭监测机构很少,北海市专门委托天津市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重点实验室进行检测。“国家重点实验室毫无疑问具有技术权威性,但没有任何文件和规定载明其具备鉴定资格。”这名负责人透露,天津的实验室不愿介入纠纷,拒绝出具相关证明。

  事实上,监测的“技术”之争,一直是环保部门与群华公司争执的焦点。群华公司认为自己并非不可治理必须关闭的“严重污染企业”,甚至认为鱼粉味道不属于“恶臭”,环保部门拿不出这种气味对人体有害的证明。此外,群华公司还认为“北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环保局下属机构,不具独立性,监测结论缺乏公正性,不具法律效力,他们曾专门邀请广西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取样监测,得出“达标”结论。

  北海市环保局一名负责人说,“技术”分歧否定不了污染的实质。“鱼粉生产企业是公认的恶臭污染源,也是北海市政府当年强令全部从市区迁走的原因。”

  如何让“执法腰杆”硬起来

  一些人士说,这一案例反映出环保执法“依法行政”的“软肋”。

  按环境保护法,对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和“责令停业关闭”均由县以上政府决定。其“流程”如下:群众投诉—环保部门检测—上报政府决定“限期治理”—听证—企业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维持决定—着手治理—环保部门验收未达标—上报政府决定关闭—听证—企业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维持决定—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流程”走下来远不会这么“顺利”。环保执法还受到非法律因素影响,如环保部门对群众投诉是否重视,政府对污染问题是否有足够认识等。

  11年缠斗,群华公司在反复的限期治理中投入数百万元资金,现址继续生产几乎不可能;而政府方面行政权威受到损害,北海市环保局在对群华公司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局里还专门成立了恶臭检验实验室。在得悉行政官司败诉后,环保局一名负责人悲不自抑:“十几年解决不了群众长期投诉的污染,环境执法应如何做?”

  北海市律师协会一位负责人说,案子谁输谁赢有待高院的二审判决,但此案值得反省。本案中限期治理共6个项目,只要有一项不达标就可能认定未完成限期治理,那么在执法技巧上,只需选择容易的项目进行监测和取证,而对于“恶臭”等容易引起争议的项目的监测,应考虑避开使用,以免成为行政处罚相对方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抗辩理由。

  此外,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在确定期限内予以履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而环境保护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提出复议或起诉,在此期间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环保执法部门不像税务等部门可以有先予执行的权力,执法的确难度大。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案件,处罚机关在诉讼期间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又不能坐视继续排污损害公共利益,环保部门应采取什么法律措施使其停止污染,消除危害,值得立法部门、理论和实践部门认真考虑、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③25

  鱼粉厂散发的恶臭让周围居民难以忍受。

  本报资料图片

  □梁思奇

  来源: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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