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场所“对外开放”须有法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7:51 法制日报

  社评

  本报评论员 刘国航

  据京城媒体消息,几天前的一个傍晚,在北京市159中学的足球场上,发生了一场斗殴事件:十余名校外人员在踢球时与该校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人受伤。为此西城区警方已介入调查,据称是因“收费超标”引起。

  尽管今年4月北京市已明确规定在寒暑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全市所有学校的体育设施只要硬件达标就要向社会开放,其中室外体育设施要免费开放,但是真正拥护与切实执行这项“便民政策”的学校却寥寥无几。笔者所居住的北苑家园清友园小区就有一所中学,但眼瞅着今年这个暑期快过去了,也没有看到其向外开放过一回露天体育场,至于平日节假日时也是如此。

  许多学校对开放其体育场不热心乃至抵制,也是有一些理由的,主要是难以管理,特别是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被告上法庭且屡屡败诉;一些人自身素质差强人意,有意无意损害了体育场设施,以致维修费用加大;由于将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造成与本校师生争用场地的窘况,等等。这些情况是客观事实。可以想象,倾一学校的有限财力建成一个设施相对完好的体育场,如果任由社会无限制地使用,就是再具有“菩萨心肠”的人也是为之心痛的,何况一些到学校体育场所健身的人未必都懂得这一道理。

  但是,对一个国家而言,增强国民的体质与强身健体却是一件大事,任何时候都疏忽不得。现在,我们正在全力以赴筹备北京奥运会,“全民健身”自然更是应有之意。然而,健身场所的不足,体育设施的不完善以及国民整体健身意识的欠缺都是目前制约和影响国民强壮体魄的不利因素。而对各级政府而言,为广大人民群众想方设法提供健身场所或着力解决这一难题,当然是一项谁也不能怀疑的“公共产品”工程,必须放在其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反之就是失职。然而在许多大中城市,目前能够切实树立“以人为本”意识,多建公园或体育场所而不是与民争地大搞房地产开发的有识“掌门人”,至少数目还必须大大地增多。毕竟,一方面强调全民健身,另一方面却舍不得投入,充其量也只是“画饼充饥”而已。至于像北京市已出台了法定节假日学校必须将其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的决定,不啻是一好的政策,但是执行起来仍然有不少难度。因为每个部门都从自己的利益考虑问题,当遇到利益冲突时,就暴露出自私的天性来了。北京159中学的斗殴事件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依笔者之言,要解决上述学校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的难题,仍然要依靠法律的积极参与。因为法与政策或决策的区别,自然是前者具备后者不可企盼的确定性和执行中的刚性,由不得谁或哪家部门的喜好来取舍,而是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个中道理明摆着,从今年4月始北京就公布了学校体育场所必须对外开放的决定,如今近半年时间过去了,却没有见哪一家学校因不执行这一市府决定而被严厉处罚的报道。反而让人感觉一些学校负责人不对外开放其体育场所的理由是愈来愈多,甚至是振振有词了。

  大量的事实表明,一个再好的政府决策或受到社会推崇的公共政策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强有力保障,其命运只能是“昙花一现”或落个“虎头蛇尾”的结局。而一旦有了法律的保障,学校向社会开放其体育场所不但可能而且成为必须,反之学校就会沦为“违法”的主体和靶标,被人说三道四,予以指责。甚至有心人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自身的考虑而诉诸法庭,以期得到法律的救济。当然,此举并不意味着学校仅有“义务”而无相应“权利”。相反,如果学校的体育场所依法对外开放,政府部门就应及时出台相应的保障措施,一方面应加大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费用,另一方面还要制定和完善必要的管理条款,将由此给学校带来的安全风险予以化解,以保证学校能够“好心得到好报”。比如,可否引进商业保险,对学校因开放其体育场所而带来的安全风险予以保障,并对进入体育场所的人进行有效的管理,等等。总之,办法总比道理多,只要我们笃定法律的特性即有国家强力做后盾,“学校体育场所面向社会开放”这一于国于民均有利的好事就一定能够办好,而且不会留下什么后遗症。即使有了什么毛病,也会依法得到及时而周到的解决,而不是“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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