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不得虚开发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出台

  今后,政府采购当事人将被戴上“紧箍咒”。省财政厅昨日透露,《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日前出台,并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3方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

  采购人:不得索贿受贿

  规范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应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采购人应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虚开发票、多开凑报来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供应商:严禁虚开发票

  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行为受到严格禁止。这类行为包括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以任何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行贿等。

  在履行义务中,定点(协议)供应商不得有以下5种行为:不按中标价格、优惠幅度给采购人优惠;违背服务承诺,不向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在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中,违反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劣质服务;为采购人虚开发票,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现金等违法行为。

  代理机构:禁止差别对待

  规范要求,住所在省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向省财政厅备案。只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的采购代理机构,才有资格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代理机构应禁止以下行为:在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列入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擅自修改采购文件。 记者杜成实习生胡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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