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鸡是菜品?彼鸡是品牌?棒棒棒棒鸡!敲得脑壳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8:2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此鸡是菜品?彼鸡是品牌?棒棒棒棒鸡!敲得脑壳晕!
昨(22)日,加盟商郭小洪状告四川廖氏餐饮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廖氏”)涉嫌欺诈一案在金牛区法院开审。围绕“廖氏”欺诈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表示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庭外和解的可能,判决结果择日宣判。据了解,目前还有十多家加盟商正在观望此案进展,不排除起诉“廖氏”的可能。如果“廖氏”在此案中败诉,将面临更多加盟商的官司轰炸。

  争议一是否蓄意欺骗

  早在今年2月份郭小洪加盟“廖记棒棒鸡”之前,“廖氏”就已陷入了“廖记棒棒鸡”的品牌纠纷中,并在2006年被金堂县工商局认定为侵权。原告郭小洪称,“廖氏”工作人员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向她提供了大量“廖记棒棒鸡”的宣传材料,宣称与“廖记棒棒鸡”是一家,传言的品牌之争是公司营销手段,并承诺,加盟后“只赚不赔”。郭小洪认为,“廖氏”在签订加盟合同时隐瞒事实、蓄意欺骗,导致她上当加盟,损失近20万元。原告律师提出,郭小洪是在被“廖氏”蓄意欺骗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加盟合同的,根据《合同法》规定,郭小洪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加盟合同归于无效。

  但被告方“廖氏”公司的代理律师却辩称,从去年7月到今年,成都多家媒体均大篇幅地跟踪报道了“廖记棒棒鸡”品牌纠纷事件,“廖氏”涉嫌侵权的事实早已妇孺皆知,作为一位加盟商,郭小洪应当有更加细致的了解,没有任何理由毫不知情。该律师还称,宣传材料的内容并没有写入合同当中,没有效力。因此,按照合同的内容看,“廖氏”并没有蓄意欺骗,所谓的“只赚不赔”承诺也并非事实,合同有效。

  争议二品牌还是菜品

  有关“廖记棒棒鸡”的品牌之争在今年的5月就已尘埃落定,“廖氏”输掉了官司,被判侵权。那么郭小洪加盟的是否是“廖氏”侵权使用的“廖记棒棒鸡”品牌呢?郭小洪表示,自己加盟“廖氏”,就是因为看中了“廖记棒棒鸡”的品牌优势,她的初衷也正是要加盟这一品牌。而“廖氏”的宣传材料、店面装修,以及食品包装袋等都和“廖记棒棒鸡”的品牌所有者,成都廖记连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物品别无二致,因此,事实上她加盟的就是“廖记棒棒鸡”品牌。

  针对郭小洪的这些举证,“廖氏”表示,双方的合同并没有涉及“廖记棒棒鸡”作为品牌使用的任何约定。记者在加盟合同中发现,“廖氏”向加盟商出具的格式合同都是以“廖记食品系列”、“廖记棒棒鸡系列凉拌菜”、“‘廖记’棒棒鸡”等表述出现。“廖氏”还拿出6本获奖证书和餐饮协会的证

  明,进一步解释“‘廖记’棒棒鸡”只是一道菜,而非品牌,“廖氏”和其加盟商卖“‘廖记’棒棒鸡”,也只是卖的一道菜品而已。因此,郭小洪加盟的并非是“廖记棒棒鸡”品牌,而是“廖氏”经营的“廖记”系列食品。

  争议三是否特许经营

  郭小洪的代理律师在法庭

  辩论上提出,“廖氏”明知自己不具有“廖记棒棒鸡”商标使用权,还到处做特许经营宣传,并导致原告在内的众多商家上当受骗。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人须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以及商号、经营模式等其它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而本案被告从来没有向加盟商披露关于“廖记棒棒鸡”商标诉讼的情况,在工商机关认定其为侵权行为时,还在大力发展加盟商。“廖氏”代理律师对这一问题的答辩让人意外,“我们不是特许经营加盟活动,只是一般的经营许可!”其代理律师称,“廖氏”并没有收取加盟商的知识产权费、商标权费等费用,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没有有关商标、专利的相关约定。因此,无论从合同性质、合同内容上看,《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不适用本案,原告也无权运用该《办法》要求“廖氏”解约和赔偿损失。

  早报记者周晶晶实习生王晶城摄影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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