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申请行政责令退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9:25 南方日报

  “广东燃气初装费第一案”违法开发商赢了

  业主申请行政责令退费

  本报讯 (记者/陈球 实习生/王雪 周赞辉)昨日,“广东燃气初装费第一案”终审败诉后,肇庆市嘉湖新都市的业主代表丁健琴向肇庆市物价局递交申请书,要求物价部门责令肇庆市星汇公司和丰盛公司限期退还违法收取的3000元煤气初装费。

  肇庆市嘉湖新都市小区业主追讨煤气初装费的诉讼,被称为“广东燃气初装费第一案”。据悉,2004年买下嘉湖新都市小区的住房时,业主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商品房价格不包含管道煤气费,业主需另外支付每户3000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

  2005年10月20日,肇庆市物价局作出了《关于肇庆市星汇实业有限公司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批复》(“75号”文),规定星汇公司只能按照居民每户1000元的标准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超标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业主。在物价局网站上发现这份文件的业主们随即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多收的2000元。星汇公司却拿出肇庆市物价局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的《关于嘉湖新都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批复》(“96号”文),其中允许星汇公司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收取燃气初装费,新批复宣告“75号”文“同时作废”。

  2006年3月17日,嘉湖新都市业主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局撤销这两份批复,并对星汇公司进行查处。肇庆市物价局随即发出了“肇价[2006]42号”文,撤销“75号”文和“96号”文。42号文表示:前两个批复未经肇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程序上违反《广东省定价目录》,因此物价局决定予以撤销。2006年4月5日和2006年4月26日,肇庆市物价局又分别下发了《关于星汇公司申请嘉湖新都市小区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批复》和《关于立即停止在房价外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通知》。文件中指出,对方仍在房价外收取的煤气初装费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2006年4月,业主丁健琴将房产商和燃气安装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追回3000元管道气初装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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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取消燃气初装费

  2006年12月26日,广东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业主或开发商收取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的费用。取消初装费的同时还有一些跟进政策:如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享受气价优惠,允许部分城市提高气价等,具体措施由各地自定。

  当天,广州市物价局表示,广州停收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费用,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企业收取此类费用。2006年12月26日前,用户已缴纳初装费的,不再退回管道初装费。从2006年12月26日后,用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并已缴纳管道初装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退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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