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告法院 索1.1亿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9:32 南方都市报

  港商告法院 索1.1亿国家赔偿

  称中山中院强行“分拆”同一公司,省高院开审此案,中山中院未出庭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沐杉)曾轰动一时的港商陈浩唯索1.1亿国家赔偿案,昨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取证,作为被告的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出庭。

  土地归属引1.1亿国家赔偿

  据悉,陈浩唯与中山市中院的纠纷,起源于澳门中信公司和上海康大公司的土地争夺。早在1992年,这两家公司就组建了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旧康大)。后因履行合同时双方发生纠纷,广东省高院作出判决,将引起纠纷的442亩土地开发权判给澳门中信公司。

  2000年2月,澳门中信公司与江门蓬江公司合资成立新康大公司,陈浩唯成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之后,要求中山市中院申请执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但中山市中院裁定终结执行省法院判决。

  去年12月,陈浩唯起诉中山中院违法查封、分割其拥有的442亩土地,要求确认中山中院违法行使行政权,并索要国家赔偿1.1亿元,被审理该案的中山中院驳回,又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原告称新旧“康大”系一体

  在昨日的庭审调查中,新康大对“新旧康大是否为同一主体”进行了详细陈述,以证明新旧康大实为同一民事主体。

  据陈浩唯称,澳门中信公司从1992年12月开始筹备成立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并与上海康大公司商定共同合资组建,后来上海康大公司退出,江门蓬江公司加入并最终一起组建成功。中山中院把与上海康大合资的公司称为“旧康大”,把与蓬江公司合资的称为“新康大”。

  申诉人认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股权的变化并不影响公司的民事主体身份和民事权利,就像一个人他在未成年时与成年后都是同一个人,而中山中院却把同一个主体强行分为新旧两个公司,是不合法的”。所以,康大中信联合公司能够继续拥有涉案的442亩地的使用权。

  “终结执行为何又被法院分割”

  被诉人中山中院昨天没有派员到庭,法庭向康大中信联合公司单方面调查申诉证据。康大中信联合公司的代理人蔺文财表示:“此案为民告官,中山中院应该为其强制执行行为举出法律依据,其不出庭,怎么查明事实?”

  康大中信还对中山中院作的对高院判决“终结执行”的裁定表示异议,其代理律师表示“终结执行,不具有恢复性,就像人死不能复生一样”,中山中院在2001年9月26日作出对高院156号判决“终结执行”的裁定,怎么还能够在2003年1月之后多次发文分割、查封涉案土地?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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