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迟几天多交了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14:51 厦门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文弈 芳芳)李女士要买张女士的房子,为了少交营业税而迟迟未去办理交易手续,没想到碰上国务院发文调整营业税,可是张女士一时无法赶回来。谁也不愿意多缴2万元的营业税,购房协议无法履行,李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院。

  李女士请求判令双方继续履行2006年4月18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可张女士却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并不肯返还2万元定金。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了张女士解除《房产买卖协议》的行为有效,而李女士无权要回定金。据悉,这是集美区第一起因国务院调整营业税而引发争议的购房纠纷。

  新规定一出台,买房的要多付2万元营业税

  2006年4月,李女士与张女士签订协议,以45万元向张女士购买一套房屋,所需缴纳的交易税费均由李女士承担,并约定于2006年6月1日支付首期购房款。李女士当时考虑到这套房子在2006年5月26日即已购满两年,按当时的政策交易时可免缴营业税。

  双方约定于2006年6月1日前办理相关房屋交易登记手续,但让她们始料未及的是,当年的5月29日出台了新规定,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意味着买这套房,李女士要多缴约2万元的营业税。

  得知这一消息,李女士马上要求张女士办理交易手续,但当时张女士在外地没有赶回。同年6月1日双方按约定碰面后,李女士要求张女士负担部分新增的营业税被拒,双方不欢而散,李女士也未支付首期房款。第二天中介打电话约李女士磋商,李女士却因故未到。

  买方未按时间交首付款,法院认定其违约

  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究竟是谁违约上。李女士说看中这套房就是为了免交营业税,而且张女士也一再保证并承诺如果要交营业税由其承担。新规定出台后,她要求马上办手续,张女士有意推脱且不同意分担营业税,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可见是张有意悔约,不愿履行协议。

  张女士则辩称,当时的政策该房交易免收营业税是事实,协议上明确约定交易税费均由李女士承担,自己从未承诺过要负担营业税,也按约定时间准备办理交易手续的,因此没有违约。她认为是李女士不愿承担营业税又拒付首付款,才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是在对房产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签订购房协议,并同意房屋买卖的交易税费均由其承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讼争房产交易要增收营业税,虽为当事人事先所无法预测,但属于正常的交易风险范畴,并不导致协议显失公平或协议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双方仍应按协议约定自觉履行。

  李女士在要求张女士分担部分营业税被拒绝后,不去办理交易手续又拒不支付首期房款,故可认定李女士存在根本性违约。张女士在签订协议时向李女士保证房子可免交营业税,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客观事实,不能以此推定张女士的这种保证意味着其同意承担、解决新增的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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