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2+3=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14:52 厦门网-厦门晚报

  事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旦民事判决书中出现笔误,人民法院应当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加以更正,不应在原判决书中手写更正。西安一市民向记者提供的一份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却出现了手写更正的情况,还出现了“ 2+3=4”的常识性错误:当事人只有4间房屋,判决书却让他归还5间。(三秦都市报)

  评论

  并不是第一次看到法官出错的新闻,可这“2+3=4”的常识性错误,实在荒唐得没有半点“技术含量”。不知是法官粗心大意还是严重失职?幸亏这只是一起民事案件,如果是人命关天的大案要案,那可不是闹着玩的。连法律文书都不会写的人,如何尸位素餐地做着法官?缺乏常识的判决书,其后果不仅在于制造笑料、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公众对司法诚信与审判质量的信任,严重损害法律尊严与法院形象。而且笔者还想问:缺乏常识的判决书背后,有没有司法腐败、权钱交易?──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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