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赃车,三个体户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14:52 厦门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黄建华)帮人“洗”赃车,比如这3名个体经营户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摩托车仍予以收购、代为销售或者接受销售,触犯的罪名如今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记者昨日获悉,这3个叫黄再福、戴建军、张景得的个体户,成为厦门市第一批领受此刑的被告人。近日,三人分别被市中级法院判处两年、一年和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金。

  3人收购的摩托车,均来自一个松散型的抢劫团伙,他们专抢摩托车载客工。自2006年4月份以来,这帮人时分时合,携带绳子、电警棍、刀具、铁链、胶布等作案工具,在厦门同安区、集美区及泉州南安市、石狮市等地,雇乘载客摩托车至偏僻地段,而后持械威胁或殴打载客工,用绳子或铁链把他们捆绑起来,用胶布封住嘴巴后,抢走载客工随身携带的钱物及所驾驶的摩托车,共计作案14起,影响非常恶劣。

  黄再福、戴建军、张景得等3个摩托车个体经营户则助纣为虐。他们以低于市场价一两千元的价格收购这些摩托车,或者直接代为销售,再加价卖给他人;有时,他们也直接帮助犯罪分子介绍客户。

  经查,黄再福收购赃物摩托车4辆(价值16847元)、戴建军收购、代为销售摩托车2辆(价值9257元),张景得代为销售摩托车1辆(价值39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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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罪名针对涉及机动车的犯罪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5月11日施行。针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后,赃车被明知是赃物的人低价收购这一常见的犯罪行为,该司法解释将这种罪行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区别于之前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法律界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使得法官在审判这类专门针对机动车的犯罪案件中有法可依,实践审判中更具有规范性、指导性和操作性,更有力于震慑和打击犯罪分子。

  比如说,以前销售赃车,即使多达几十辆,高达几十万元,但由于法律对“情节严重”没有量化,司法实践中一般给涉案被告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买卖盗抢的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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